中国网4月18日讯(戴颉 周治琼)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更为关切。
 
        2015年4月2日,《水十条》正式出台……
 
        这些措施,对污染的防治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应,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也非一日之功。水污染的事件依旧不绝如缕,有的企业甚至在被举报并处罚后依然兀自生产排放污染物,一幕幕触目惊心。


 
图为村民叶某手持举报信和水污染照片。
 
        近日,本网接到广州市增城区大埔围村部分村民的举报,称有人正利用堆放在飞鹅岭垃圾场的有毒垃圾大规模从事不法生产活动,通过粉碎、清洗垃圾而从中提取金属原料。机器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扬起的粉尘污染空气和农作物,粉尘所到之处,植物和农作物不是枯萎就是死掉;清洗垃圾后,含铁、锰、锌、铬等重金属元素的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毗邻大埔围村鱼塘、农田的沟渠内,或渗透于地表之下,或直接流入大埔围村境内,对大埔围村水源鱼塘、农田、人畜用水的水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不仅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农业生产,而且对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图为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沟渠。

 
 
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毗邻大埔围村鱼塘。
 
        有毒垃圾“美丽乡村”试点村 多处景点被污染
 
        据了解,大埔围村为广州第二批“美丽乡村”试点村,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增城大埔围因花海颜值高 一夜变“网红”》,增江街党工委书记卜永彪在文中表示,大埔围村是“坚持因地制宜、不搞大拆大建”的规划理念的成果。另外该村景点大埔围村花海还是广州乡村旅游示范点和广州市增城区青少年生态环保教育基地。


 
图为景点大埔围村花海景区。
 
        村民反映的情况来源于“惠州市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有环保相关审批手续,主要从事环保建筑件材料的生产(环保砖)的生产。该公司生产车间仍在建设中,建好的一条清洗分拣线正在调试中,后期设备还未安装,目前还未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厂区环境较差,地面没有硬底化,原材料露天堆放。
 

 
图为村民指向有毒垃圾处理场地。
 
        村民所说的有毒垃圾处理场地为该公司所有,就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围村和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新华村两村交界处,虽然是邻村,但却不属于同一个市管辖,有知情的村民告诉记者,将飞鹅岭变成垃圾堆放场和污水排放场是从16年10月份开始的,也有村民向涉事公司反映,对方放话出来,在惠州地界,他们不怕。
 

 
图为水源污染处草木枯萎。
 
        4月1日,记者赶往事发现场,离垃圾处理场还有一段距离的时候,堆放垃圾产生的臭味已经让人身体感到不适,清洗垃圾后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大埔围村的鱼塘和农田的沟渠,虽然是假期期间,但生产并没有停止,机器粉碎垃圾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附近的植物和农作物也未能幸免,扬起的粉尘洒满了附近的植物和农作物的表面;大埔围村的有名景点大埔围村花海和景观湖亦在污染范围内。
 

 
图为大埔围村的景观湖,曾经清澈的湖水泛黄。
 
        据村民反映,有些污水渗透于地表之下,不仅对村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还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影响了农业生产。
 
        该村村民叶某说,现在大家都特别担心,大埔围村前不久甚至有村民因癌症去世,虽不确定是否与水源污染有关,但村民们还是都比较害怕水源污染致使身体健康受损;举报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现在除了博罗环保局,还向东莞环保局,广东省环保厅寄了举报信。
 

 
图为污染水通过水渠排往大埔围花海景区。

 
        垃圾存量达十万吨以上 每天新增1500吨
 
        举报人告诉记者,飞鹅岭的垃圾是东莞是粤丰集团横沥垃圾发电厂和东莞市南城水濂山垃圾发电厂产生的灰渣,从两个发电厂每天运至飞鹅岭垃圾场的垃圾达1500吨之多。记者在现场目测估计,该垃圾场堆放的垃圾存量达十万吨以上,而垃圾堆放的高度已远远高出大埔围村毗邻的鱼塘和农田。
 
        随后,记者分别从被污染的两处地方取得水样,分别送往深圳两个水质检测公司进行检测,除对部分项目无法做出判断外,两份报告显示,氨氮、PH值、色度、浊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重金属铁和锰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

 
 
图为
大埔围被污染的两处地方水样
检测结果。
 
        擅自投入生产 环保部门已下达处罚通知书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清洗垃圾提取金属原料的公司是惠州市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博罗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环境保护局在2月14日作出拟处罚决定,应该公司的要求,环境保护局又在3月6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最终在3月28日,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的决定。
 
        2017年1月3日,博罗县人民政府网络问政平台上,环境保护局给出网友的答复中,这样写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仍在建设中,建好的一条清晰分拣线正在调试中,后期设备还未安装,目前还未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厂区环境较差,地面没有硬底化,原材料露天堆放。



 图为露天堆放的有毒垃圾和原材料。

 
        2017年3月7日,大埔围村村民再次实名举报,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回复:2017年2月7日,我局已依法对惠州市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7】59号)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现正走法律程序。
 
        4月18日上午,惠州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邓瑞辉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现在并没有进行生产,只是在进行一些前期的设备调试,环保部门已经明确表示这样是违规操作,但也是情非得已,15年公司申请的用地到下个月月底才能够交付使用,到时候新厂房建好之后,自然这边就停止生产了,邓瑞辉告诉记者,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已经上交,现在正在走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复议,也在积极和环保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看能不能在调试设备的时间上达成一致,至于村民反映的污水排放问题,一直都不存在,公司一直都是污水零排放,只是在清洗的过程会有一些补充用水,但都是循环利用。
 
        行政决定成一纸空文 博罗环保局多方推诿
 
        截止记者采访当天,该公司仍未停止生产,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博环罚字【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7年4月14日,记者赶到博罗县环境保护局进行采访,一位林姓的执法监察队长表示,环保局接下来会进一步了解情况,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四个配套方法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按四个配套方法如何去处理、何时去处理?并未作出详细的解释,该局负责宣传工作的梅主任补充道,因为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手段,他们企业如不接受停止生产的处理,我们也没办法,操作起来就会比较麻烦;该主任答应会在周一即4月17日给出记者书面回复,然不知为何原因,该主任多方推诿,至截稿时仍未回复。
 
       
 然而据新环保法四个配套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据采样检测报告证实,涉事企业排放污水重金属铁和锰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至截稿为止,涉事企业惠州市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仍在生产,污水仍在排放,距博罗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日期2017年2月7日已逾两个月。


 
图为涉事企业惠州市中洲环保资源有限公司仍在生产,污水仍在排放。
 
        律师说法
 
        该案张成强律师就博罗县环保局作出 “博环罚【2017】120号”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而被处罚人仍未停止生产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救济问题表示: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不能当然阻止行政处罚结果的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本案中,博罗县环保局依法作出“博环罚【2017】120号”行政处罚书后,若被处罚人确实存在继续生产,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停产整顿和罚款决定的,应当根据不同原因,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先,若属于被处罚人个人原因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进行惩罚性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不停止生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若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再次,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制止环境污染行为保障。若环境执法人员怠于行使职权制止环境污染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则属于前面所说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情形,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博罗县环保局作出“博环罚【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停产和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我国现行法律是有明确的救济渠道和问责机制的,违法人员将要承受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关于事件的最新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