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南昌市佛塔特大杀人案民事赔偿判决疑问重重 ——“三死一伤”背后的故事
2019年8月16日,在南昌市佛塔村一栋三层的民房里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件,造成“三死一伤”。就是那么一个普通的上午,却从此改变了五个家庭的命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恶性凶杀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今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中清清楚楚的记载了凶杀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完全就是一场毫无预兆的、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遇害者也不是因为劳务遇害,而是杀人凶手随机找到的对象,是被用来报复社会的无辜者。
(图片内容来之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
2019年8月16日,这是一个不寒而栗的日子,似乎就要彻底改变这个中年男人的命运。从那以后,赵某毅便被受害者家属陆续告上法庭,追索巨额赔偿,共计2627144.21元。而这些本应该由凶手承担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凶手仅赔偿126158元。如此打击,对于一个40岁的男人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很不幸,“老板”赵某毅成为了该恶性案件的第五名受害者。
事发后没多久,2019年10月17日,赵某毅就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张传票,是来自两个女老师家属的起诉。作为一个再普通不过的百姓,第一次被传唤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一场不公平的庭审。
为何是不公平的审判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一审时,当时相关的刑事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受害者遇害的原因、地点等基本事实还没有查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2019年12月13日才开庭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本应该是接受劳务者赵某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在还没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受害者是因提供劳务而遇害。不到两个月便送达了判决书,判决赵某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两女老师家属赔偿707915元 ,共计1415830元。
然而,在今年3月12日,南昌市中级法院所做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中杀人凶手仅赔126158元。
案外的赵某毅为何卷入这样一场凶杀案呢?
2018年7月初,赵某毅与好友邓某商量投资点小本生意,想着赚点钱,好友邓某表示支持。当月底,邓某偶然的机会知道他学校(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大三学生陈某棋在外面开托管,最近在找人合作合伙,就把这个消息告诉赵某毅。因为投资不大,赵某毅抱着试试的想法,与好友邓某一致决定和陈某棋合伙开托管班。
8月初,赵某毅和邓某约陈某棋在南昌梦时代广场碰面,沟通合伙开托管班的事宜,当天三方经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口头约定共同出资在上海路699对面的华安社区开设知明教育托管班,并约定三方股份各占三分之一,具体租房事宜、招生和日常工作有陈某棋负责,财务由赵某毅负责,邓某负责后勤,重大事项由三方共同商议决定。8月15日陈某棋找到房子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三人先后共出资了1万元左右装修和宣传知明教育托管班,其中邓某出资了5000多元,赵某毅出资了3000多元,陈某棋出资了2000多元。从2018年9月合伙开张到2019年6月结束合伙关门,共分红了两次,两次我们三人都人均分得6000多元左右分红。
至此,一切安好,也如一开始所愿了。也正是因为这边托管生意的顺利,很快,赵某毅和陈某棋又在佛塔小学附近办理了第二家托管。
2018年9月中,陈某棋找到赵某毅,商量在佛塔小学那里再开一家,大概9月底,陈某棋带赵某毅去佛塔看了看,因为附近刚好有所学校,对托管的需求大,赵某毅觉得可以,就答应了,并约定按照之前模式来做。大概10月初,陈某棋找好房子安排好人员,就在10月18号开张了,在这期间,还拉了肖某婷入伙共同经营。
肖某婷,是一个吃苦耐劳,工作负责的女生。大概在2018年12月的时候,赵某毅为了留住人才,便和肖某婷沟通,希望她以管理技术入伙一起经营佛塔托管所。肖某婷勤工俭学,想为家庭减轻负担,对自己毕业后的工作也有规划,就接受了赵某毅提出的合伙盈余分配比例,同时也得到了陈某棋的同意。在后期经营过程中,肖某婷很认真负责,经常与赵某毅微信沟通,围绕着排课、请老师、招生、收费、开支、等经营事项和未来规划,事无巨细,交流频率很高,肖某婷以积极的实际行动,以合伙人的身份在工作、经营者托管。
一个正准备开始精彩人生的花季少女,却在2019年8月16日停止了对未来的憧憬...
8月16日对赵某毅而言,是晴天霹雳,是祸从天降,是改变其下半辈子的日子。
那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周末,中午陈某棋给赵某毅打电话,说佛塔这边的托管好像出事了,让他去看看。当时赵某毅以为只是一般的小孩打架磕碰事件,立马赶了过去。前往的路上,房东的儿子通过微信电话跟赵某毅说好像他父亲杀人了,也要他赶过去看看。到达现场以后,围了很多的警察,说明来意后赵某毅被带进了对面佛塔小学里录口供。而后才知道房东魏某福残忍的杀害了这么多生命,当即赵某毅就天昏地暗。简单录完口供后把赵某毅带到了青山湖刑侦大队,配合调查。
此时,赵某毅的心里十分无助,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么恐怖的事情,根本不知道怎么办,不知向谁诉说,也不知道怎么跟家里人说起,因为赵某毅一直安守本分的在某单位上班,由于是普通的聘用人员,收入较低,才想做点副业赚点外快,也从未与家人沟通商量,仅仅希望赚到了钱再跟家人分享。殊不知,给家庭带来这样巨大的负担。就这样,赵某毅的人生跌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期间,青山湖区人民政府要求赵某毅赶紧先交一部分钱以安抚死者家属,赵某毅东拼西凑,把凑到的15万现金立马转了过去,以表达人道主义慰问。虽然他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想到受害者惨死的画面,实在是饱受精神的折磨。
这一恶性凶杀案发后,社会反响激烈,各大媒体纷至沓来,不少新闻媒体报道说背后老板消失了,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赵某毅想要面对,但是办案人员告知他不要那么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且一直在配合警方的调查,就这样默默的关注着整个事件。网络上的舆论让其精神受到极大的折磨。
没过几天,死者家属打听到了赵某毅的工作单位,就集体前往其单位找领导讨说法。单位不堪其扰,赵某毅收到了单位领导的解聘通知。赵某毅申请单位辞退补偿又被告知不同意,一分钱补偿都没有,就这样赵某毅离开了工作服务过11年的单位。赵某毅为了生存下去,在被开除后,到处找工作,勉强度日。
特大杀人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竟如此处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一审时,当时相关的刑事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受害者遇害的原因、地点等基本事实还没有查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2019年12月13日才开庭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本应该是接受劳务者赵某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在还没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受害者是因提供劳务而遇害。不到两个月便送达了判决书,判决赵某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两女老师家属赔偿707915元 ,共计1415830元。
还在判决书内写到:“提供劳务者死亡地点并不影响接受劳务方赵某毅的责任”。
因为对一审判决不服,虽然高额的诉讼费让赵某毅生活更加拮据,但赵某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心存疑惑的赵某毅坚定地踏上了艰难的上诉的道路,相信法律一定会维护其合法权利。但没想到的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不顾事实,维持原判,没有证据的直接认定肖某婷和另一名老师是在提供劳务中受害,
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查阅相关法条发现,因劳务受害,应该解释为提供劳务者从事接受劳务者所指示的相关劳务活动时受到损害。本案中所涉的劳务,是且只能是接受劳务者指示提供劳务者在教室内辅导小孩作业、管理托管小孩,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范围应该限定于劳务要求范围内或与劳务有关的事务受到的伤害。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所有危险都毫无边界的需要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提供劳务者与劳务无关的事务等风险都转嫁到接受劳务一方,不仅违反利益均衡原则,无限制的扩大了接受劳务一方的风险,更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标准。
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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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家属起诉托管负责人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说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经被“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所取代。
由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2011年最高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其对应的法条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
其次,《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晚,且位阶高,是后法、上位法。根据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适用中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不论是从案由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本案审理都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赵某毅的责任。但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所依据的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且在二审期间,赵某毅极力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在二审判决书完全照搬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任何与赵某毅上诉主张有关的任何说明,二审法院的庭审完全沦为形式。赵某毅的主张,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月份作出的对赵某毅的判决,不根据事实审判,滥用法律,不亚于是在毁灭另一个无辜的家庭。
所有人都知道,相对于失去孩子的家长来说,多少钱也弥补不了他们的心里创伤,赵某毅承诺其应当负的责任,会倾尽所有,做出补偿。但是赵某毅的责任有这么重吗?需要承担这样的巨额赔偿吗?这样的处理方式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吗?
3条人命,杀人疑凶只赔偿12万,杀人成本如此低廉?
更令人疑惑的是,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可以得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杀人凶手赔偿受害者家属43386元,仅4万,如此之低的杀人成本。这符合公平正义吗?
(图片内容来之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
实际侵权人并不是赵某毅,因为杀人犯没有任何经济实力,杀了人之后给受害者带来的痛苦就要赵某毅背负吗?就要将民事赔偿的责任通通压在赵某毅身上吗?我国的司法还有公平正义吗?
厄运好似特意“眷顾”赵某毅一般,继续降临在赵某毅的身上...
在艰难的上诉期间,被杀害的孩子的家属起诉了赵某毅,要求赔偿80万元。受伤的孩子家属也起诉,要求赔偿30万,好似所有的经济赔偿都是冲着赵某毅来,而且通通不接受调解,直接给赵某毅下传票。
赵某毅全家因为这些官司惶惶不可终日。因为一直操心赵蒙毅的事,2020年3月21日,其卧病在床的外婆依依不舍的离开了这个世界,全家悲痛不堪,尤其是其从小一直和外婆相依为命的母亲饱受失去亲人之痛,再加上儿子的遭遇,几经昏死过去,老父亲本来就有高血压和脑梗,因为这事的打击一夜之间急白了头,赵某毅每每自责也是痛不欲生。
一个只是想赚点钱的人,却给家庭带来了这样巨大的一个黑洞。
杀人凶手的作案动机是因为其生活不顺,便想要报复社会,但其报复社会的背后,却是赵某毅在“买单”。
杀人凶手仅需赔偿几名受害者家属12万元,而无辜的案外人赵某毅确需背负200万元的赔偿责任。
现在,作为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的中年人,这样一笔天文数字如何负担?
一个出自普通家庭的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中年男子,需要打几辈子工,才能还清这样的不公正的债务呢?
社会频繁出现这样极端的恶性事件,当地政府又会做何反应?到最后都需要无辜的普通人来“买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