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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央企老总自学法律书籍打官司赢了,当地追责已调查一年半

发布时间: 2022-06-23 来源: 互联网

一家中央企业三级公司的副董事长,为了把企业做实做强,在融资的过程中遭遇当地围猎,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重判14年7个月(顶格刑期15年)有期徒刑。他被非法羁押期间通过自学法律书籍成功为自己无罪辩护,于非法羁押的第895天被当庭无罪释放,并获得38万余元国家赔偿。该案例以其代表性成为录入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法典级全国教材《罪名刑法学》的唯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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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央企合作成立三级公司后引狼入室

事情还得从八年前的2014年说起,曾在央企做过多年高管的中共党员任绍亭,彼时凭着敏锐的经营嗅觉发现生物燃气产业将成为未来新兴能源市场的风口。当年4月15日,踌躇满志的任绍亭成立了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衡水本通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本通源公司)。2015年6月4日,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节能公司)增资1040.82万元,与本通源公司共同成立规划投资十亿元的中广核生物燃气河北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河北公司),中广核节能公司持股51%,本通源公司持股49%。2016年4月中旬,任绍亭由中广核河北公司总经理转任专职副董事长。当时国家对能起到生物质天然气的新能源开发、变废为宝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改良土壤、利农惠农且能保证全民食品安全、国家倡导配以央企挂帅为龙头、全国示范作用的河北公司项目寄予厚望,并给予4500万元现金的国家补贴奖励。

中广核河北公司成立后,任绍亭在以审计评估2858万元加油站实物质押出资1000万元后的再次筹资过程中,经时任开发区招商局马局长介绍认识了时任景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察长和孙继光,孙继光于8月15日当天对衡水本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投资1500万元、持股49%,大家对合作前景充满了期待。

然而,仅仅74天之后的10月28日,孙继光即以任绍亭诈骗其股本金对警方报案,被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一审顶格重判有期徒刑14年7个月。之后任绍亭连续解约九个律师,通过自学法律书籍,以自己所书的《上诉状》,二审开庭时自行出庭舌战对方律师,成功为自己无罪辩护,于2019年4月18日的庭审现场被当庭无罪释放,获得38万余元国家赔偿,并实名举报了涉嫌诬陷犯罪人员。

2020年6月1日马局长因被人举报,查出存在其他罪行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金检察长2020年12月11日则被衡水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理由是未充分考虑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影响,未充分考虑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致使企业产生刑事和民事诉讼,在网络上造成负面影响。

据任绍亭向记者介绍,“2016年8月15日,我代表本通源公司(乙方)与孙继光(甲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又在前述的马宏和金涛见证下,双方约定:甲方当日注入乙方1500万元作为股东出资;甲方成为乙方股东,占有乙方49%股份,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更改登记,逾期不办理,不影响甲方成为乙方股东;执行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当日,孙继光将本该转给任绍亭个人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金(媒体《凤凰周刊》2021.8.12日报道包含金涛妻子320万元现金),违法打入本通源公司对公账户,为以后诬陷任绍亭涉嫌诈骗、挪用资金罪埋下了伏笔,疏于防范的任绍亭不知其中有诈,随即将其中的1000万元转入中广核河北公司用于协议增资,将其中的492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实物质押出资的加油站建设费用。

“2016年10月15日和16日,我主动联系金检察长,沟通为孙继光变更股权事宜,金一直未予答复,相关微信证据在卷宗和终审判决书里都有。孙继光却于2016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以任绍亭涉嫌诈骗罪报案,但孙继光和公安办案人员却均未在控告状、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上签名。

2016年11月4日,我出于把事情说清楚的想法,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刑拘。”任绍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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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14年7个月,二审被判无罪释放

2018年4月16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裁定的【(2017)冀110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任绍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诈骗被害人孙继光1500万元为由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14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退还孙继光的投资股本金及孽息。

作为被告人任绍亭不服原审判决于三日后的2018年4月19日提出上诉,并先后委托九位律师又先后辞退,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开庭的二审庭审中自己为自己辩护,当庭发现并指出了卷宗中只有衡水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孙继光的询问笔录、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案件情况说明,《控诉状》中竟然没有控诉人孙继光的签名,也没有办案人员在《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签名的程序违法事实和证据。此程序违法的事实已被当庭庭审视频、录音、笔录锁定。2019年4月18日,上诉人任绍亭二审【(2018)冀11刑终210号】无罪无过错释放后,金涛、孙继光等人没有在法定两年期限内提起申诉,也间接证明了控诉人内心是知道毫无事实根据的申诉肯定难以成功。

就这样,因为一个小股东的野心膨胀和背后公权力的干预,任绍亭在被非法羁押895天后终于拨云见日,洗清了自己的罪名,已申请并获得38.17万元的国家赔偿。但令任绍亭没有想到的是,尽管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已经白纸黑字判决“对一审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但孙继光还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5项:应就衡水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对河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以之前刑事诬陷的相同理由,对一审法院重复提起了民事起诉。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该虚假诉讼虽然明显悖离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竟然还是获得了地方两级法院的支持。

据任绍亭向媒体反映:“孙继光在任绍亭被非法羁押的第二年,即2017年11月13日,就迫不及待地勾结、串通中广核河北公司时任董事会部分成员,违反中广核河北公司公司章程和《合同法》,以孙继光新注册的衡水恒金伟业公司,用潜在投资人的名义,违法顶替完成了正在由本通源公司对中广核河北公司以加油站(第三方评审2858万元)实物出资。因被孙继光诬陷尚未完成的1910万元的协议投资,妄图继续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对已达到四亿元总投资的中广核河北公司实现稀释任绍亭49%股份,连同前期对本通源公司1500万元投资和本期1910万元非法投资的共同债转股犯罪目的。虽然在任绍亭平反后的下半年仓惶撤资,但该款项连同2016年8月15日投资的1500万元股本金(合计3410万元)作为金某、孙继光团伙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工具的铁证如山已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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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涛同案犯的招商局长马某与周世强(本通源公司股东卢素琴的女婿)二人合谋欺骗任绍亭,以次日保证劝退金涛1500万元投资,并在2016年10月17日签署了《代持股协议》作为保证。当日完成了公司40%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在次日上午金涛携孙继光依约找任绍亭坚持要求进行49%股权变更时,马宏、周世强二人就拒不见面、拒不按《股权代持协议》退还股份,且拒不配合将任绍亭尚有60%股份中49%股份转给孙继光(衡水市中院终审判决书中有相关法庭调查及判词),金涛非常生气地说要找马宏问个明白后,金涛接下来如何与马宏进行的对接结合,就是本冤假错案重中之重的核心。”

“尽管后来职务从景县人民检察院提拔为衡水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金某已被处以最轻的行政警告处分,但衡水市两级法院却还是推翻了本案刑事终审的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判决的决定,并枉法裁判【(2019)冀11民终2685号】允许孙继光抽逃作为作案工具的1500万元股本金,并对任绍亭的衡水本通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资产、账户、持有中广核河北公司49%股份、个人银行卡等全部非法保全冻结,且违法将任绍亭列为失信人。” 任绍亭气愤难平地说道。

任绍亭指出,经信永中和等会计师审计,截至2020年止,本案就已经给完成总投资四亿元、产业内排名亚洲第一的中广核河北公司,造成仅表观数字至少2.49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应该至少已造成4亿元巨额国资流失。该案自任绍亭无罪平反实名举报后,至今已被央视网站、澎湃新闻、钱江新闻、好看视频、封面新闻等近三十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目前任绍亭正在对本案涉嫌诬告陷害、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罪行的金检察长等人继续追责,而衡水市纪委也早就在2020年12月成立了专案组,如今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但不知为何,似乎没有任何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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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针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9月8日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四个月后的2018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21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著有多本专著、对刑法颇有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徐小帆,在得知任绍亭的经历后曾撰写了上万字题为《关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问题——以衡水民营企业家任绍亭无罪释放冤假错案为例》的文章。

徐小帆在文中提出: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徐小帆认为,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河北衡水企业家任绍亭介绍了其无罪释放冤假错案的基本案情,本案一审对任绍亭的判决有罪至少存在11项错误,任绍享的辩护得到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无罪获释。由此看来,关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现实障碍及其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问题,意义重大而深远,任重而道远。正如最高法解释指出: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此外,徐小帆还提到: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朱宸珲)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ADSR2P80552OWQ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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