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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83岁钢琴教师性侵2名9岁女童 法官斟酌再三 决定这样做!

发布时间:2017-12-24 19:12:30 来源: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彭茹
原标题:关注丨83岁钢琴教师性侵2名9岁女童 法官斟酌再三 决定这样做!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 法制晚报  “无锡发布”近日公布的一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无锡刚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名83岁的家教钢琴教师猥亵并强奸2名9岁幼女,法官斟酌再三认为

  原标题:关注丨83岁钢琴教师性侵2名9岁女童 法官斟酌再三 决定这样做!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 法制晚报

  “无锡发布”近日公布的一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无锡刚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名83岁的家教钢琴教师猥亵并强奸2名9岁幼女,法官斟酌再三认为案情应向社会公布,让更多家长提高警惕。

  83岁老人猥亵女童被判刑 并非初犯

  据报道,今年83岁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师,近年来,徐某某独居在某小区一套商品房里,他在自己家中做钢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徐某某一对一学习。

  2017年寒假期间,徐某某要求加课延长教学时间,期间可以提供午餐,孩子可以早上到下午接走。有家长开车将孩子送到小区后,因为忙于工作,就让孩子自行上楼,家长并不全程陪同。

  徐某某对孩子们态度很温和,经常搂抱、亲吻孩子们。孩子觉得这是老师喜欢自己的表现,从不反抗。

  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女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女童乙(9岁)实施猥亵。

  每次猥亵后,徐某某都会带孩子去逛无锡南禅寺,买孩子喜欢的文具和食物,并要求孩子承诺不告诉家长。

  后来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而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件一经公布,网友气炸了:

@北房居士:犯罪成本太低了吧。

  @波杰克马克 : 这么大的年纪了.....真的太过分了

  @-林千夜 : 这么大年纪了,怎么不知道羞耻??绝不能因为年龄轻饶!!怕是要在牢里终老了!

  @占卜师米亚 : 为老不尊好恶心,女生就应该从小教育自我保护。

  @ty33ty33 : 他不是80多岁才犯,而是80多岁了才被发现……

  的确,83岁的徐某某并非初犯,他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江苏等地尝试公开未成年人性侵严重犯罪人员信息

  如此劣迹斑斑,为何他还能继续从事教师工作?为何还能继续从事与幼儿有关的工作?我们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是否太宽容?惩罚力度是否够大?对此,网友呼吁应加大对这类人的惩罚力度,不应给此类犯罪分子留颜面。

  其实,我国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性侵严重犯罪人员的处罚进行了公开信息、从业禁止等尝试。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要求,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个人信息都将被公开。

  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据介绍,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除了淮阴,浙江慈溪、上海闵行也出台过类似做法,引发外界热议。

  去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今年4月,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专家:此举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

  公开做法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针对这类特殊人群,“隐私保护”不应成为信息公开的障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雪梅 :

  “从业禁止”和“公开信息”的尝试,都延伸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通常心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反复实施性侵行为,所以通过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等措施,有助于减少他们性侵未成年人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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