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
原标题:“自愿”加班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12月14日人民网)
“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招来很多质疑,原因在于许多弱势的劳动者、打工者很容易“被自愿”。而且,“被自愿”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如何拿到符合加班强度的相应工资补偿,确系一大难题。
需要明确的是,加班问题不是小事,得到加班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所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名正言顺,也需要理直气壮。
关于“自愿加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被自愿”,核心问题在于维权。在法治化社会里,约束老板的权力与维护职工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此,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劳动保障部门要硬起腰板来,要真正成为为劳动者服务的部门;工会组织也应该真正成为职工的维权组织,而不应该仅仅是发发节日福利、组织文体活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要增强,对遇到索要加班费就遭到辞退现象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这样,老板才不会过于任性。 文/王传涛 图/朱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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