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2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10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7〕55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2日 |
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 1 年以上;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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