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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新年布局:环保税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1-10 00:28:59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新语
央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两部法律将有效推动环境领域污染

  央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两部法律将有效推动环境领域污染防治。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今天开始也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目的是要解决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新年伊始,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与新制度重点布局,将如何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其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现行收费项目平移到环保税,一个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就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有疑问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部门之间有信息的共享和协作。

  同时于今天实施的新版《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法律,并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此前透露,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胁水源地安全的隐患仍然突出。别涛说,法律也对此作出安排。(法律)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水利部总规划师汪安南透露,今年,水利部、环保部等部门针对长江20000多个入河排污口开展了专项检查,未来将开展全国入河排污口的全面调查。此外,水利部还将针对保障河流生态水量制定专门方案,“抓紧制定印发保障江河湖泊生态水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重要河湖生态水量的保障方案,切实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2015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2016年选择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7个试点省(市)共办理相关案件27起,总金额约4.01亿元。从先行试点到全国试行,新阶段里这项新制度将带来新变化。

  本次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试点方案》在主体内容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对其中赔偿权利人范围、细化情形明确标准以及健全磋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解释,“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了市、地级政府,这样就提高了赔偿的工作效率;第二个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情形,明确了我们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第三个方面就是健全了磋商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磋商没有达成一致的话,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

  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造成“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毛显强分析,《改革方案》的出台落地将会有效破解这一困局,“过去我们有制度,但是可能制度不够完善,另外执法不严的情况也存在。这与过去地方政府拼命追求GDP,放纵一些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有关系。现在新一轮改革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扭转过去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情况,要让污染企业直接承担污染成本,不能再让政府替企业买单。另一方面,过去我们缺乏赔偿的标准和赔偿额的测算方法,现在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制定出若干标准、赔偿额度和科学测算的导则,这也为我们开展污染赔偿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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