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投毒案被告否认故意杀人被驳回 曾告记者侵权
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因不满主任张某的工作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持续向张某的水杯中投放精心调制的药物。
这一手段卑劣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病痛缠身,先后被诊断出腰椎骨质增生、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变、股骨头缺血坏死、左眼白内障、糖尿病、库欣综合症、右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二十多种病症。
更不幸的是,在田继伟被张某偷录下药过程并报警将其抓获之后,被害人张某由于不堪疾病折磨,服药自杀。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内蒙古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田继伟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在一、二审中,田继伟对“故意杀人”的指控并不认可,认为自己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田继伟在被羁押期间,还将最早报道该起案件的内蒙古晨报记者陈秀俊及其单位告上法庭,称被名誉侵权,最终,田继伟在败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被告人家属现在都搬走了,不在赤峰市了。”1月7日,陈秀俊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
不满报道告记者,认为“定性不准”
2016年3月19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民警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将田继伟抓获。4月26日,田继伟被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案批捕。
2016年5月4日,内蒙古晨报记者陈秀俊根据检方提供内容,作了隐去当事人姓名和单位名等处理后,在内蒙古晨报新媒体上发表了《赤峰市某医院医生用激素谋害同事、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的新闻。陈秀俊是最早报道赤峰医生投药事件的记者。
当年5月10日,已被羁押的田继伟委托妻子和律师,状告内蒙古晨报和陈秀俊侵权,称“在未经法院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属于新闻报道失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及其家属的精神上造成不利影响”。
田继伟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今日头条》手机端、《内蒙古晨报》头版显著位置、微信公号“内蒙古晨报赤峰新闻”显著位置承认关于原告新闻报道失实,并向原告刊发致歉声明。
赤峰市红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稿件来源于检察机关,在文章报道的内容中并无不实之处,原告诉请证据不足,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于2016年9月12日一审判决后,田继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稿件来源合法”的认定不当,因为本案稿件来源并非检察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而被告又未尽到审查核实新闻来源真实性的义务。
“二审开庭当天,原告撤诉了”,陈秀俊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主要认为报道涉嫌‘故意杀人’定性不准确,他们认为只是故意伤害”。
一、二审焦点: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内蒙古高院的裁定书显示,该案的一个辩论焦点是:田继伟对科室主任张某下药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田继伟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一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被告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田继伟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赤峰中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且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中院一审判决田继伟无期徒刑之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田的辩护人提出田继伟“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将被害人自杀归罪于上诉人有失公允,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内蒙古高院二审认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对田继伟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认为,田继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以及赤峰市第二医院多名医护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田继伟为不再见到张某,精心策划,预谋报复,田继伟明知长期服用其投放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而仍为之,造成张某左眼白内障、胸腰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等严重伤害后果,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内蒙古高院的裁定书显示,田继伟认为“张某的症状不是长期摄入其所投放药物必然造成的,没有排他性,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论证,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经查,鉴定机构依据张某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和对病人活体检查等,论证张某具有长期大量摄入涉案药物的外源条件,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客观的关联性。
据此,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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