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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新政出台 停播节目不得复播

发布时间:2018-01-13 02:17:26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张欠欠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邓杏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节目备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再度升级。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邓杏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节目备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再度升级。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频道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对于违规节目的处罚,《通知》要求,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对于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相关配套制度上,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增强。早在去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中,就加大了对违规节目的管制,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等渠道播出。

  “电视节目创新引擎”负责人对此表示,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仍然是对以往一系列文件的重申,但在具体的执行、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与此同时,对违规节目的处罚力度也在逐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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