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承诺减税,年底税总做盘点
李克强总理今年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减税降费一定要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国务院出台多项减税政策,关系你我的生活。具体减了哪些税,来看税务总局的盘点———
政策要点:
1.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取消13%这一档税率。
2. 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规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执行要点:
简并增值税税率影响广泛,受益纳税人众多。文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纳税人准确执行。比如,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虽然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1%,但可以按13%扣除率抵扣。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点:
1. 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 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修改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要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将营改增主要成果,比如税率简并、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的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等法定化,既巩固了营改增成果,又有利于纳税人学习、掌握增值税知识。
2.此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并没有涵盖营改增的许多过渡性政策,许多业务,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还得按照营改增期间发布的文件办理,这是纳税人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11月19日
1.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执行要点: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优惠,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执行要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关的手续。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
2.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执行要点:
1.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2.文件对投资主体、投资对象和投资时间等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3.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执行起始日期: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要点: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 政策适用对象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执行要点:
1.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要符合条件,购买时取得税优识别码。
2.税前扣除要规范。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扣除。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执行要点:
1.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2.政策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执行。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点: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要点: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5项条件,比如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等。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点:
1.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置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执行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执行要点:
1.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履行申请、备案等手续。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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