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邻居的这个举动 却有可能让你也担责
2016年10月,在安徽芜湖的一个住宅小区,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被疑似从高楼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事情发生后,由于迟迟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人家属把可能涉案的整个单元除一楼外的全体业主和开发商,以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15户免责。那么,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当事各方对此又有怎样的回应?
高空坠落砖块 骑车男子被砸身亡
2016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逐户展开调查,并在小区张贴悬赏公告,但一直无法锁定肇事者。
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除一层外的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名,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3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李长志:
我们之所以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存在过错。比如,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就在那栋楼里面发现了不止一块这样的砖块,这说明他们在管理上面有过错。我们将开发商列为被告的原因,是因为我们通过调查相关材料发现,在起诉之前,或者说是在出事之前,有几套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
一审宣判:物业及81户业主共同担责
2017年7月25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举证材料较为复杂,没有当庭宣判。2017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物业公司以及这幢居民楼的81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52601.48元;
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2楼及以上的业主共有96户,事发后,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法院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吴贤佼:
本案的开发商虽然是其中2403室等三户的产权人,但是早在2010-2011年间,涉案三户的产权已经实际地卖给了本案其他追加的被告,因此本案的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都持保留态度,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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