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也要守法律底线(论法)
□每个人都有价值选择的自由,但在表达自身价值选择和个人主张的同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底线
近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一只疑似无主金毛犬咬伤行人,被民警用木棒扑杀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舆论关注。
监控视频和警方情况通报显示:当日有群众报警称被狗咬伤,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处置时发现,另一市民也被狗攻击,所幸因衣服较厚未受伤。民警在没找到狗主人、也未配备麻醉枪、且考虑到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的情况下,为防止该犬伤害更多行人,遂用木棒将狗扑杀。
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可以说,民警将伤人恶犬扑杀的行为,不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保护了公共安全,还考虑到了“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然而,民警的这一正常执法行为,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长沙芙蓉路一金毛狗被民警活活折磨几个小时致死”,并在网络上施以“残忍”“暴力”等道德批判。更有甚者,还有人掀起“人肉”执法民警的活动,贴出该民警的部分个人信息,公开煽动严惩执法民警。
从个人价值选择的角度出发,是否爱狗、怎么爱狗都无可厚非。每个人都有价值选择的自由,但在表达自身价值选择和个人主张的同时,也必须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底线。
然而一些人以所谓“爱狗”和“道德”之名,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强加于人,甚至以涉嫌违法和破坏秩序的方式表达诉求、伤害他人,显然超越了个人权利的边界,破坏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对民警的执法行为恶意造谣,甚至公然地“人肉”和煽动严惩执法民警;无视多位路人已遭恶犬攻击、可能会有更多行人被咬伤的情形,只关注扑杀行为给自我价值带来的冲击,并对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漠然视之。须知,个人的价值选择,无论如何都不应超越群体安全的公共利益,不得高于法律秩序的权威和刚性。
“参差多态是幸福之源。”时代的进步,让我们正身处一个日益开放包容、尊重多元价值的社会。但同时我们不应忘记:任何价值和行为都应建立在合法有序的基础之上,对秩序和法律的牢牢遵循,应成为不容任何人践踏的底线。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10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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