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强体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这是一份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文件。湖北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12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全面解读了这份《意见》。
多而不强,现代农业呼唤更多“领头羊”
行走荆楚大地,连片耕种的农田随处可见。蓬勃兴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注入勃勃生机,描绘着湖北现代农业的崭新画卷。
据省农业厅统计,全省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超过22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华丰模式”,龙头企业带动的“福娃模式”,农村土地存贷的“彭墩模式”,多种经营主体联合的“春露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的“春晖模式”等多种多样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带动土地规模经营面积2700万亩。
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成长为农业发展的“领头羊”。去年,全省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年收入达5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社员较非社员收入增加20%,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增收426亿元,安置农民就业35.6万人。
然而,与成熟的工商业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成长阶段,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等方面的制约和困难不容忽视。据了解,全省40%的耕地是由各类型新型农业主体负责经营,而其余60%的耕地仍由普通承包农户经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一起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迫在眉睫。
全面扶持,在财政、用地、信贷方面加大政策力度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湖北省陆续出台过一些扶持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但扶持政策分散,系统性不够、针对性不强。此次《意见》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科技支撑、财政投入等方面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省农业厅厅长肖伏清认为,《意见》构建了一个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内容最“全”,也最“实”。
肖伏清介绍,未来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将更多地采用市场化办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意见》提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
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更显多元。《意见》对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培育和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打造“农业+”模式,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互联网等产业深度融合。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敢于出实招。财政补贴方面,明确省财政筹措资金1.5亿元,综合采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用于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果蔬冷链运输体系建设和品牌培育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用地政策方面,明确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信贷支持方面,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龙头引领,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
能否让农民得到实惠,是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的重要指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手段,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才是目标。”省农业厅副厅长涂胜华说,《意见》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何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涂胜华表示,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比如,通过经营权流转、入股和托管等多种方式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涂胜华认为,把政府扶持资金折股量化到小农户和贫困农户,让资金变股金,也是很好的探索。通山县板桥村探索出“政府出资、贫困户当股东”模式,既解决了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难题,又破解了贫困户能力不足问题,实现了企业与贫困户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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