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访谈网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滚动新闻

“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申请减刑未被批准

发布时间:2018-01-18 12:34:09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高富灿
中新社12月21日消息,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间申请减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图片来自中新网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

  中新社12月21日消息,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间申请减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图片来自中新网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协助搜寻打捞遇难同胞遗体,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惨案”主犯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判处死刑;对另外两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

  昆明中院办理扎拖波减刑案时认为,该犯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裁定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介绍,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和假释。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访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Fangtan.org.cn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访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About us 关于我们 权利声明 商务合作 广告服务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Fangtan.org.cn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界限网络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湘ICP备17005820号-2 公安印章标准编码 4301210151948 Copyright 界限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fangtan@fangtan.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