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第三人撤销仲裁有望实现 避免仲裁成虚假诉讼接盘侠
未来网(www.k618.cn 中央新闻媒体)北京1月5日电(记者 李盈盈)最近,前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庆玉遇到了一件闹心的事,他的公司曾因债务纠纷陷入官司和三起仲裁。2016年年12月,大连仲裁委发现涉案仲裁存在当事人虚假行为,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大连中院也中止了执行该三份仲裁裁决。遗憾的是,申请撤销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半年有效期,目前立法上没有撤销途径,王庆玉担心法院随时还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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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有没有途径可以解决因超时无法撤回仲裁的尴尬呢?
“手拉手仲裁”引社会关注
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一审宣判,曹原新(化名)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有“诉讼打假第一人”之称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说:“虚假诉讼需要严厉打击,但虚假仲裁也需要加强防治。”
据法治周末报道,2016年5月,江苏省海安县某企业的企业主丁某为了“保住”被法院保全的200万元货款,他以41名职工被拖欠了103万元工资为由,鼓动职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顺利经过仲裁调解后,丁某又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一日内就给支付所有拖欠工资,仲裁委员会随即也出具了调解书进行了确认。但是,海安县检察院发现案件涉及的41名职工身份全部造假。于是,第一时间撤销了仲裁调解书。
马贤兴认为,“像这种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通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属于非法获利行为。”
无独有偶,王庆玉陷仲裁案10年之久。
2007年12月,为了筹备公司上市,王庆玉引入王振国等人投资的4000万元。2008年,受金融危机爆发的影响,公司暂停上市,按照约定,王庆玉需要回购这4000万元的股份。在约定时间到来之前,王振国一纸诉状将王庆玉起诉到法院后,大连中院查封了玉璘公司和王庆玉本人所有财产,金额高达10余亿元。
王庆玉的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表示,十年来,王振国的新玉麟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三份仲裁书,导致玉璘公司的大部分资产被拍卖或者转移。
缺少法律支持 超时效虚假仲裁遭遇无法撤回的尴尬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认为,虚假仲裁、“手拉手仲裁”呈上升趋势,应当引起重视。
日前,在“完善虚假仲裁撤销途径及法律救济”研讨会上,人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认为,从目前证据材料看,大连王庆玉的这个案子初步可以认为虚假仲裁成立。“虚假仲裁越来越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特别有利可图”。
王庆玉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的三份仲裁属于虚假仲裁,并向大连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2016年12月初,大连仲裁委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在这三起仲裁中存在当事人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王庆玉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雪峰表示,“这是全国首份仲裁委作出的、承认当事人存在恶意仲裁的文件。目前,大连中院已中止执行该三份仲裁裁决。”
“但是,我国仲裁后只能当事双方在半年内申请撤销,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超过半年后,目前立法上没有撤销途径。”王殿学律师说,这也是律师只能向大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原因。
“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对于虚假仲裁的救济途径,案外人只能法院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扈纪华如是说。
王殿学认为,大连仲裁委无权撤销该仲裁,王庆玉不是当事方,并且时间已超过撤销期限,因此虽然法院已中止执行,但三份仲裁仍难以撤销,这意味着仲裁仍有法律效力。
肖建国说,由于仲裁程序封闭等原因,使得虚假仲裁更易于泛滥,且难以有效规制。近些年民事诉讼法从立案到审判、执行,整个程序环节对虚假诉讼严防死守,导致过去大量出现于民事诉讼的虚假案件不得不转移战场,仲裁程序成为虚假诉讼的接盘者。“但现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
马贤兴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没有将虚假仲裁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加以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缺位,在立法上也存在漏洞。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仲裁法均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权、撤销申请权、不予执行申请权和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调查权处理权,此乃虚假仲裁难以治理的要因。”
然而,据肖建国介绍,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因为学者的强烈建议,有望纳入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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