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车未让人”怎能凭感觉
处罚“车未让人”怎能凭感觉
法制晚报——一家之言
据《华商报》报道,在收到一份因“车未让人”的处罚后,西安车主姚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已明显减速,站在路边的人并非在人行道上,处罚没有依据。
很多地方开始严格执行“礼让行人”规定后,已出现多起争议性案例,主要问题是司机与交警在“让行”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分歧。
本案中,司机姚先生称,他驾车通过斑马线时,两名行人打着伞站在距离车辆两三米远的地方,紧挨斑马线,但并未在斑马线上,他认为行人的状态不是“正在通过”。并且,当时他已明显减速——以三张照片拍摄的时间、车辆行驶的距离推算,当时车速为7.2 km/h,而该路段的限速为70km/h。
交警方面称,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应以特定时间段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特定动作为标准;行人只要处于迈步、等待等一系列步骤中,均可认定“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此认定,概念外延是否过大?
事实上,这种问题也很难举出确凿的证据来。当然,斑马线前车辆停下等行人,这个过程中行人仍不通过,车辆再通过,最保险。但这样“让行”的成本比较高,会加剧道路的拥堵,且法条上规定的“停车避让”,只限于“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笔者认为,对于法条上的一些模糊性规定的部分,执法中不宜“凭感觉”判定。当然,一些司机对行人的状态是否是“正在通过”,也是凭感觉。但被执法者“凭感觉”与执法者“凭感觉”,性质不同,涉及到“法无禁止”与“法无授权”的问题。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前,执法上是否应把握一定的柔性,避免另一个极端?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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