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物业及81户业主担责 15户免责
央广网芜湖12月30日消息(记者刘军)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10月,在安徽芜湖的一个住宅小区,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被疑似从高楼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事情发生后,由于迟迟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人家属把可能涉案的整个单元除一楼外的全体业主和开发商,以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15户免责。法庭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当事各方对此又有何种回应?
死者卜英贵的妹夫潘炳森告诉记者,2016年10月4日上午10:50左右,卜英贵的手机欠费,于是骑着电瓶车前往芜湖市伊顿公馆28栋1单元楼下的一个缴费网点,缴完话费后,卜英贵转身推着电瓶车往回走,此时一块砖头从楼上掉了下来,“那是一个高楼,有33层,下面一层是门面,他去交手机费,一块红砖击中他的后脑,他都没来得及喊一声,活生生的人一秒钟就完了。”
事情发生后,芜湖警方对这起高空坠物事件进行了调查,但是始终无法确认真正的肇事者。在调查无果后,卜英贵的家人将可能涉案的28栋1单元除一层外的96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全部告上法庭。原告代理律师李长治说,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者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明文规定:高空建筑高空坠落物或者抛掷物致他人损害,如果查不明具体侵权人,或者自己也没办法排除自己不是侵权人,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今年7月25日上午,芜湖市伊顿公馆小区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该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要求每一业主需提供2016年10月4日事发当天不在场证据,因此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数天。原告代理律师李长治表示:“我们只要证明相关被告有可能是加害人就可以,就达到我们的证明目的。比如,当日你在家就可能有投掷行为,即便你当日不在家,平时你对自己房屋、对公共区域的管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你也可能留下一些安全隐患。对此,我们认为都可称之为可能加害人。”
12月29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81户134名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李长治坦言:“对法院查明事实的部分,我认为相当清楚,对于一审判决,希望其他被告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是一个补偿责任,也给死者一个安慰。”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认可判决结果,大部分被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但也有一些被告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应该可以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却未被法院采信,他们表示要商议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事情没搞清楚,不明不白地拿钱,心有不甘。”
“心有不甘”,对于案件中那些确实无辜却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居民而言,这的确反映了他们的心声。而近些年来,类似的案件也曾多次发生。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肇事者,这些案件也大都遵照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即著名的“高空坠物连坐”条款,以“一人肇事全楼担责”而告终。在长期关注此类案件的律师岳屾山看来,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更多的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很多人觉得为什么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还要承担侵权后果,但实际上我们是从大公平角度来考虑。因为受损害的人也什么都没做,祸从天降,对他而言,如果没有任何人担责,也是一种不公平。而在衡量具体权利和责任义务的大小,以及具体的公平性以后,从大公平角度来看,要所有业主平均分摊一部分补偿,从而保障受到损害一方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分摊以后每个人数额比较小,从这个角度考虑,当时法律就如此规定。从这一点看,可能就是作为一个社会人,或者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进行考虑。”
而在这起案件中,曾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希望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但最终法院认定只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免责。那么,在类似的纠纷中,无关住户如何能够更有效地自证清白?岳屾山介绍,想要免责,提交的证据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比如住户窗户根本不可能接触到抛物的这一面;再比如住户是一楼的,而一楼抛物的力度和角度,不会造成损害;或者还有一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里,如此一来,就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虽然有可能自己不在家,家里如果有其他人,那还是要承担责任,是以户来计算,不是以个人来计算。如果证明不了这些,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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