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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担责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8-01-28 06:30:4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瞿凯侠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男子朱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2017年12月1日,张某之子张某凯状告朱某:因朱某的追赶,其父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60余万元。  “原本是想做好事,没想到却给自己招来了麻烦。”面对法院传票,朱某无奈地说。  事情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男子朱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2017年12月1日,张某之子张某凯状告朱某:因朱某的追赶,其父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60余万元。

  “原本是想做好事,没想到却给自己招来了麻烦。”面对法院传票,朱某无奈地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1月9日中午12时左右,在河北滦南县柳赞镇,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一路口左转时,将后方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驾驶员头部着地,瘫倒在地,肇事者张某惊慌之中逃逸。看到这一幕,朱某立刻驾车去追赶肇事者,同时打电话报警。

  网上有朱某实名认证的微博,讲述了事发过程,还有一段据称是朱某手机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逃逸男子先是骑着摩托车离开现场,随后弃车,徒步逃逸,朱某也下车徒步追赶。之后,肇事男子张某翻越铁路隔离网,沿铁轨向前走,朱某仍然追随,并喊话说已经报警。这时一列火车开过来,张某不幸被撞身亡。

  朱某认为,自己当初这么做是“见义勇为”,现在成了被告,觉得“很冤”。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滦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碰撞

  见义勇为者应受法律保护

  朱某作为路人,为了社会正义追逐肇事逃逸者,这种精神值得点赞。逃逸者被撞身亡,并非朱某主观意愿,纯属意外,朱某的见义勇为做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要不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石家庄市民 陈先生

  追随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朱某驾车追随肇事逃逸者,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且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属于见义勇为。朱某在“追随”过程中始终与张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一边追随一边报警,对张某的安全不存在很大威胁。张某的死亡原因在于,他明知铁路隔离区域存在危险,仍翻越隔离网。朱某的追随和张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律师 王殿学

  如何认定紧追不舍很关键

  这件事要分两个阶段来看,开始朱某追赶并报警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后来,当张某翻越铁路护栏后,客观上存在危险。朱某仍紧追不舍,就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那么,此时的“紧追不舍”就值得反思了。

  时评人 余先生

  要一分为二看待见义勇为

  肇事者家属提起诉讼,是其法定权利,无可厚非。这并不影响公众对朱某的正面社会评价。讨论该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见义勇为固然值得提倡,但需理性,涉嫌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 杜凤涛

  “见义勇为即免责”是误读

  “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必然免除法律上的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特定的“见义勇为”法律认定,只是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概念存在相关性。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以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来替代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即便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之下的“见义勇为”,法律也规定了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而不是“见义勇为即免责”。

  法学博士 石 岩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1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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