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公平竞争审查 不妨以网约车政策为样本
虽说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审查方式到审查标准都有优化的必要,但是,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靠执行来体现效力,要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审查是常态,不审查是例外”,不妨将对网约车政策的公平审查作为一个“立木为信”的样本来打造。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运用大数据,让生活更便利,网约车是个典型。近日,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落地分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多地网约车新政细则存在门槛高、价格贵等问题,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监督举报等程序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也有律师提出将司法审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央广网12月17日)
建立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近两年顶层设计层面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动作。这从相关文件和规定的密集出台就可见一斑。
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文件,应当不予出台。
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本月初,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又联合印发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但作为一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代表性案例,地方在制定网约车政策时缺乏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有尊重。今年6月,有媒体统计,彼时已经出台的91个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没有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这种程序缺失反映到现实层面则是,在多地公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中,有不少城市对网约车的数量、价格、车主的户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在客观上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民众出行便利。
基于当前的现实,对于网约车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的原则,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当尽快补上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并就审查结果向上级部门和社会作出公开说明,否则不得出台;二是,对于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则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实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及时予以清理废除。由于《方案》所确定的自查梳理阶段为2017年12月~2018年1月,并且要求各地和部门在这个阶段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相关行动提高紧迫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清理行动秉持的是“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即以自我审查为主,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是“自查自纠”。《方案》就明确了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反垄断执法等清理要求,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对各省(区、市)和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仍以网约车政策为例,目前发改委正在就泉州、兰州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处理,同时两地已经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正。这也启示其它地方,不应再对公平竞争审查保持侥幸和观望心理,主动及时地进行审查、清理,让政策“合规”起来,不容拖延。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最基本的要求。虽说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审查方式到审查标准都有优化的必要,但是,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靠执行来体现效力,要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审查是常态,不审查是例外”,不妨将对网约车政策的公平审查作为一个“立木为信”的样本来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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