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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10倍败诉 被指牟利、浪费司法资源

发布时间:2018-01-29 17:47:02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新语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孙莹 见习记者郭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职业打假”再起风波。近日,有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且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孙莹 见习记者郭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职业打假”再起风波。近日,有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且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原告已经再次提出上诉,10倍赔偿款究竟该不该给?

  判决已认定为假酒 原告依然没有胜诉

  化名为江小华的原告在起诉意见中说,他在永峰恒发商贸公司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单瓶价格为950元,总共60瓶白酒花了5万7千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万7千元,并要求10倍赔偿即57万元。

  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说,原告在永峰恒发商贸公司购买的10箱贵州茅台酒都是假冒产品,但意外的是,原告还是败诉了。江小华本案代理律师史衍津说:“在判决里明确认可了这些都是假冒产品。当时开庭时我们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一是茅台酒公司出的鉴定书,鉴定这批产品不是他们生产的,可以确定它是假冒的。这些酒的购买过程确定来自这个公司,整个过程也有一个公证,保证真实性。二审虽然没有对假酒细说,但也认可了一审这个认定事实。”

  虽然被认定是假酒,但是原告还是没有胜诉。这又是为什么?根据一审判决书,《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分析法院的判决理由时说:“从法律上论证,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指的是侵权赔偿,是侵权责任性的。卖假货涉及到两种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一种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要求一定要有损失,比如买假酒给自己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才适用侵权责任,而只有侵权责任下才能使用十倍赔偿;如果是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十倍赔偿,只能要求退还货款,即解除合作。”

  打假人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成判决“阻碍”

  据了解,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小华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而就这起茅台酒案,结合江小华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因此法院不认为江小华购买的茅台酒是为了消费。赵占领指出:“他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并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他实际上很可能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因为一般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去买这个商品的时候不会找一个公证员一起去,除非为了取证打假,否则一般不会这样做。”

  对于本案的判决,原告表示不服,史衍津说:“判决一直揪着当事人身份问题,但是‘假’被放过了。卖假酒感觉更有理了,没有得到一个应有的结果,感觉卖假酒的被社会承认了。”

  原告当事人身份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不被允许吗?2014年最高法曾经出台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占领表示,这一规定对职业打假人比较有利,但是未来相关法条或许会有变化,“职业打假人真正的目的是牟利,实际中就选择比较好打的,最多的就是标签有问题的,而标签有问题不代表产品的质量有问题,更不代表是假货。这种瑕疵往往会被职业打假人揪住,实际上并不有助于打击假货。但是给法院系统造成了沉重的压力,司法资源本身就比较紧张。这种职业打假的案件在各地有很多,所以目前司法系统包括最高法院的相关的领导也公开表态,正在考虑修改此前的司法解释,逐步限制对职业打假人司法上的支持。”

  不过,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首先,知假买假这一词不准确,确切而言,即使经常购买假货的一些消费者,实际上在面临一个特定的商品去索赔的时候,也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的时候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使他得到确信。但是他不敢说购买的时候就确定是假货,事后如果经过法院的鉴定程序确定是假货的,当然法院判决宣布这是假货。确切而言,不是叫知假买假者,而是叫疑假买假者,只不过怀疑有较高的概率而已。”

  “职业打假人”概念存争议

  另外,职业打假人本身这个概念也存在争议。即在法律上,现在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不让职业打假人打假。刘俊海表示:“在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乃至《公司法》当中,都没有这个概念。原则上,我们区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究竟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还是以消费者身份,除此之外不会有第三个主体的概念。”

  本案中,二审方面还表示,原告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采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且成效最快,这才是一个打假者应予采取的手段。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正确。这种说法是否等同于,既然有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就不需要一些疑假买假的消费者挺身而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了呢?刘俊海认为不能这么看,“从法律来看,法律有牙齿,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大责任并行不悖,并非存在一个只赔不罚、只罚不赔的问题。我们现在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要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在一定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不是被滥用,而是发挥得还很不够。”

  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企业要想真正赚大钱,脚踏实地做好产品才是最关键的。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称:“本身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打击各种假冒伪劣,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茅台不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它根本连生产许可、生产安全的保障都没有,不排除可能有毒有害,跟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都是直接违背的。”

  目前,史衍津称,针对此案正在申请再审,“我们这边采取申请再审,再审之后如果还不被支持就继续抗诉。这个事得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我们会继续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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