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标题: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居民或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按标准施工、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区、县和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和市民投诉多的问题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完善管理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管理企业资质、行政监督执法对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保证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要对建筑装饰企业实行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对于居民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区、县和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确有问题的应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对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处罚。
三、推行社会监督,保证质量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在房屋使用者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将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装修过程中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居民和装修企业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为保障市民权益,提倡居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进入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可登录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xajw.gov.cn,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网http://www.shaanxijs.gov.cn:9010/SxApp/Share/Web/SgqyList.aspx)。
居民不选择有资质企业自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与施工方对装修活动进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施工活动自行监督,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提高自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居民委托有资质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和自行装修(含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自然人进行装修)的,必须自觉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应当确实履行,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一)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以下责任:
1.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3.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明。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民对室内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该履行以下责任: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者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2.房屋使用者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3.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居民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施工方责任的,居民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三)装修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
居民和装修企业在实施装饰装修活动时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建议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居民不委托有资质企业施工的,提倡参照以上文本签署合同。
五、住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以下行为:
(一)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未经燃气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
(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四)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六)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各类管线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明。
(七)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者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对于存在以上行为的居民和装修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据《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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