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药品注册受理专用章不再继续使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用药品注册受理专用章的通知》。《通知》指出,前期由总局下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不再继续使用。
《通知》明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 第134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前期总局下发给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不再继续使用。2017年12月1日后,各省级局2017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可在补正通知书上加盖各省级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印章于12月31日前指派专人缴回总局药化注册司。
(责任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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