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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12-20 18:44: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解冲
资料图:被救治的先心病患儿。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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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被救治的先心病患儿。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该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以及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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