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 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是工伤吗
关于工伤认定,在往期节目中我们已经聊了很多,它所依据的条文很简单,主要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根据这两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总共加起来也不过就是十种情形。
这其中还有一种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减去这种兜底性条款呢也就剩下九种情形,既详细又清晰。
不过现实生活中案情有时会比较特殊,拿条文来一条条对着看也未必能很好地对号入座。下面的这个案例也是这样。
本期案例
话说黄先生因为工作需要,下班回家了,还时常需要从家里赶到单位去处理工作,在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他为了赶制一份图纸,自愿去单位加班,单位的打印机坏了,于是他出门后先去买了打印机零件,然后就往单位去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
后来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黄先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黄先生的这次受伤是不是工伤呢?
他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当地人社局首先要确认他到底是不是去加班,经过调查,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黄先生家到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上,黄先生的邻居也作证说知道黄先生经常加班;另外还有购买办公器材的发票,综合判断他确实是去单位加班,不是撒谎。
摸清情况之后,人社局下达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黄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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