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主席助理在欣泰电气案二审庭审中的总结陈词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同志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系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首例。黄炜同志在庭审中从立法目的、监管理念、执法实践等角度论述了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与正当性,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监管逻辑,重申了我会的监管职责。黄炜同志所作总结陈词全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的庭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更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标杆示范意义。
我们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我们认为,正确裁判本案,更要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参加今天庭审,证监会不仅仅是在为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误导、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而抗辩,也是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
通过今天的庭审,大家已经看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上诉人对此并不否认。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财务虚假的总金额仅应收账款一项就超过7.5亿元,进而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形成的IPO申请文件及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所产生的误导性影响是客观的,对投资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现实的。这一点,从欣泰电气投资者通过专业途径实现的先行赔付补偿,可以得到充分的验证。据了解,其涉及1.2万名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超过2.4亿元。
法官是法律的阐释者、维护者和捍卫者,面对欣泰电气故意造假、粉饰报表、欺诈发行的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建议合议庭能够秉持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公义要求,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护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
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庭、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向全市场和社会重申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这样讲,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安排,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正在于此。《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违反证券法发行制度围绕发行条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发行人希望通过证券发行筹集资金,做大做强,唯有坚守依法合规,舍此别无他途。发行人要把法律大写在心中,深刻认识违反法律就是对投资者的侵害,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有心存侥幸、博弈闯关心理。任何虚假披露、欺蒙诈骗的行为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
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对欺诈发行行为,我们的态度不会变、标准不会松、手段不会软、力度不会减,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审判长、审判员,法官的裁判能够确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理性,我们期待法庭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相信,这一案件的公正判决,一定会向市场传导正面、积极的规范意义,最终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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