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别人虐待孩子 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我们发布的一句话、一张图,都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徐先生就因为自己发的一条微博惹上了官司。
本期案例
在2015年4月,徐先生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名儿童受伤的9张照片,微博的文字内容为:“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徐先生在微博中提及的孩子,是一名10岁的小男孩施某,在2年前经过登记,由父亲的表姐收养。
微博发出后,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网友们除了指责男孩的养父养母之外,还指责孩子的亲生父母,说他们遗弃孩子。
于是,施某的亲生父母就把徐先生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徐先生未经许可使用了孩子的照片,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毫无事实依据却声称孩子受到虐待,使孩子养母受到众人指责,人为伤害了孩子与养母的关系,严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此外,徐先生的微博发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使自己无端背上了遗弃孩子的骂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因此要求徐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共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徐先生则说,自己发微博是为了孩子着想,发布照片时做了马赛克处理,微博内容也没有任何损害施某形象的言论,更重要的是,自己曝光的事,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属实,不是无端造谣,不能算侵权。
当然,从施某亲生父母的角度看,不管虐待事件是否属实,徐先生的微博发出后,自己一家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背上了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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