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企业拖欠超龄老人工资 劳动部门为何管不了?
原标题:拖欠超龄老人工资无人管,是种纵容
中国之声近日披露,78岁的薛大爷,2014年起就在江苏阜宁县一家企业做门卫;可2016年却只拿到两个月工资,还有10个月工资被拖欠。日前阜宁县劳动部门表示:由于老人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其受理范围,管不了。
薛大爷古稀之年还在打工,涉事企业居然拖欠其工资,甚至声称“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去劳动部门也没用。”这不摆明了欺负人嘛!而更让人吃惊的,是阜宁县劳动部门的“管不了”态度。众所周知,我国当前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在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一些人到龄、超龄继续工作、散发余热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到龄退休,于公民,是权利,而非义务;并无任何一条法规禁止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那么,当然“超龄老人”继续工作的话,其合法权益也应受保护,而不容肆意侵犯。
揆诸实际,“超龄老人”和单位的关系,可分两种。一种是劳务关系。譬如一些人离退休后还被返聘的。对此,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还有一种,则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换言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并非简单的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譬如现实中,一些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还在继续工作,但由于单位未给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累计满15年,导致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此种情况下,他们和单位就还是劳动关系。而为落实上述法规,去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文件也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薛大爷并无退休金,在涉事企业也不是做事拿钱这么简单,还受其管理制度的约束,并且也不是只干了两三天,而是一工作就三年。所以,虽“超龄”,但并不妨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成立。一则,涉事企业当发还拖欠的工资;二来,由于约定的月工资只是1000元,而2016年阜宁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故差额部分亦应补足。
阜宁县劳动部门一推二五六,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不能受理”,建议老人到法院维权。但是,司法本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阜宁县劳动部门放弃自身职守,动辄把皮球踢给法院,而让当事人白跑,一者,客观上只会增添当事人维权难度;二来,也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不必要耗费;三则,不啻是对无良企业的纵容,正好中其下怀,只会助长其嚣张气焰,导致其违法侵权有恃无恐,而不是不法行为得到及时遏制。
劳动者相对企业本处弱势,“超龄老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中的一些人本就无退休金,一大把年纪还在打工,血汗钱再被拖欠拿不到,这叫人情何以堪?又让他们怎么生活?故此,当遇到此类劳资纠纷,劳动部门还当恪尽职守,积极介入,谨慎对待:责任心的加强,业务能力的提升,乃至政治敏感性的提高,三方面都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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