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商品遇碰瓷? 合法卖家可寻求保护
自制商品遇碰瓷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
原标题:自制产品与“碰瓷”法律责任如何区分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记者: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可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开网店的行列。不过,与以前的网店相比,现在的一些网店有了些许不同,有不少网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产品,比如糕点、保健食品等。
我们调查发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产品也缺失生产厂家、相关批准文号等信息。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郑宁:“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退一赔三”和底价五百元。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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