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工资待遇被降低怎么办?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附案例)
现实中经常发生女员工休产假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比如,休产假工资待遇无故被降低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休产假工资待遇被降低怎么办?
网友问:我是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的女工,我的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我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每月只拿4000元工资,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人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公司没有按我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请问,我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答:你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公司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000元的生育津贴。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因此,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你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0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5500元,其差额部分应当由该公司予以补足。
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何种义务?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遇其他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延长,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任何阻碍,为维护女性职工歇产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细化了女职工产假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女性职工在妊娠期间的相关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性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且不得以怀孕为理由降低工资标准或辞退劳动者。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工资待遇与一般员工并无明显区别,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同样应当一并享受,若劳动者遭遇公司拒不允许歇产假、降低工资福利标准、甚至无故辞退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女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资料由每日财经小编综合整理自劳动午报和天津潘强律师,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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