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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营口市人才引进政策细则及认定办法一览

发布时间:2018-05-31 11:50:05 来源: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笙火
2018年1月17日,营口市“两会”闭幕之后,营口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副局长杨立伟表示,将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营口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持续加大对高端人才引进的政策扶持,那

2018年1月17日,营口市“两会”闭幕之后,营口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副局长杨立伟表示,将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营口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持续加大对高端人才引进的政策扶持,那么今年营口市人才引进都有哪些呢?详情可见下文。

2018年营口市人才引进政策细则及认定办法

《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一、实行财税奖励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1、营口市域内注册的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2、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各类企业及创建的孵化器,5年内每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40%奖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5年内每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60%奖励。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予以等额奖励。

4、实施“市企联合培养计划”,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博(硕)士学位。由所在企业提供不少于30%的学费资助,在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期满后,政府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的支持力度

5、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

6、鼓励并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同时享受《营口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营科发〔2016〕21号)相关政策。

7、实行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办法。符合营口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3号)规定的,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建设外籍高层次人才往来签证、居留综合服务通道

8、对于申请并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国内合法身份证明,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9、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两证整合,允许已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入境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直接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允许对外籍高层次人才采取免除部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容缺预审、申请事项优先受理、预约服务等项措施。对我市急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度放宽。对用人单位邀请来营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少于90天的外籍专家学者,由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10、海关部门为外籍高层次人才设立通关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少量携带科研文稿、教学物品、书籍文献等资料,凭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证明,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放行;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产品样品、原料、配件等,除国家规定列明征税外,凭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证明,向海关提出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兑换。

11、在营口市域内进行交流访问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凭市外事部门办理的邀请函等材料,分别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F字签证和不超过1年的M字签证。如不能按期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或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在营口市域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与主申请人一致的居留证件。建立重点涉外企业邀请来营商务考察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口岸签证办理工作机制。

12、对重点涉外企业邀请来营商务考察、应邀来营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等事务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口岸签证做到随到随办。

13、涉外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牌照、行车执照时给予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申领材料审核及考试预约服务,并相应减免车辆使用购置税。

责任单位:营口海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

四、提高对载体(平台)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

14、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带来的“人才团队+项目”和新建的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提供10-500万元的“筑巢资金”予以启动扶持。其中:确认立项的人才团队10万元;企业新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研发任务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提供5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提供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

15、项目资助经费,实行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办法,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两级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各承担50%。各项奖励措施、扶持资金、经费补助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附则

16、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按照《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执行,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办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手续。

17、《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及《 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 实施细则》中,除一次性经费拨款外,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立项(研发)、小试、中试、产业化阶段分期拨付。

18、高层次人才共同生活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亲属等。

19、国际互认制度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0、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研发项目或领(创)办的企业(公司),均指在营口市区域内落地,或注册、实际经营且税收缴纳地在本市区域内。

21、《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22、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是指从营口市域外引进,按照本办法直接审核确认的杰出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普缺型通用类人才。对于不属于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但在海外留学并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特殊专长、属于全市急需紧缺专业领域的海外留学人员,可比照列为C类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其他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或比照高层次人才A、B、C类条件的,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外籍高层次人才、“双创”型领军人才、复合型拔尖人才、特殊人才、优秀专家学者等可参照本人条件予以评价认定,编入《人才需求目录》,列为重点引进对象;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中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列为重点引进对象。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方式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聘任、合作、柔性引进、领(创)办企业、受派等方式。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和评价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符合营口市需求的紧缺急需型人才条件,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确认的A、B、C类人才。

A类(高层次杰出人才):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等;

②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团队或科技创新团队等带头人,“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

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等。

④具有担任3年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岗位经历的人员。

B类(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①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及相同层次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百”层次以上人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等;

②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博士生导师,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且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省级科教文卫领域专家和创新团队等;

③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完成人;

④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状元(一等奖)及“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⑤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博士学位)。

C类(高层次普缺型通用类人才):

①拥有我市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高科技项目,以及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市场潜力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紧缺型专业人才;

②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人);

③获得省级技能竞赛状元(一等奖)及“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④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万人层次人选,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千”层次人选。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立户登记与业务受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凡在营口市域内正式注册且正常运行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申办期限不超过5个有效工作日。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申办材料:

1、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领(创)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及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组织机构

建立由人社局、人才办、科技局、教育局、发改委、工信委、卫计委、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招商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组成“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办公室”,以联席会议方式定期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评价认定期限不超过10个有效工作日。对分别确认为A类、B类、C类人才的颁发相应层级(A类红色、B类绿色、C类粉色)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和《服务手册》。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相关政策

1、对通过审核确认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颁发相应层级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持证书可在全市域内通行,直接办理、兑现相应的政策规定,享受“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

2、用人单位在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凡在营口市域内正式注册且正常运行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3、经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国际惯例和科研规律,设置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依据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进行工作绩效评估。

七、附则

1、用人单位应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经核定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按国际惯例和科研规律,应设置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依据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定期向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办公室报备工作绩效评估结果。

3、属于引进外籍人才的,应向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报备。

4、本办法由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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