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在卖房合同签的字 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房子属于卖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通常需要夫妻俩共同签字。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签两个人名字的情况,当时可能觉得不要紧,事后却可能成为卖方反悔的理由。
本期案例
2016年12月,冯先生与刘小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4万的价格购买刘小姐的一处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
冯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以及5000元的中介费,约定到过户当天再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房款,如果到期卖方不交房则要向冯先生支付5万元违约金。
这套房子是刘小姐和她丈夫的共同财产,而签合同的时候刘小姐的丈夫不在现场,刘小姐把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看过后,在合同上签了他们夫妻俩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冯先生催刘小姐交房,刘小姐却反悔了,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给出的理由是当时自己丈夫没在合同上签字,自己无权处分共同财产,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为了购买这套房,冯先生四处借钱才凑够了84万元现金,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把刘小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退还定金、赔偿中介费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这起纠纷中,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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