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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28 09:20:21 来源:武汉晚报 责任编辑:阿虎 阅读量:
记者昨天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记者注意到,往年提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由民政部组织

记者昨天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注意到,往年提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由民政部组织实施,今年则转由新组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

已有861万优抚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介绍,近年来,我国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包括初级士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2004年,我国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至2018年,我国已有861万优抚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2004年时,这一数字为480余万人。

连年以10%-15%幅度提高抚恤标准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往年,我国通常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今年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解释,主要是考虑到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对“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情感,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近年来,我国连年以10%-15%的幅度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全面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下达的优抚经费从2005年的76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463亿元,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同时,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面,中央财政自2004年起每年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2006年提高到15.3亿元,2008年提高到20亿元,2013年提高到23.8亿元。

重大纪念日为优抚对象发额外福利

我国还于2004年、2011年两次专门大幅提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国已经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并大幅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仅此两项就有约200万元。

同时,我国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保障。

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国家也会为相关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

2009年,国庆60周年期间,我国投入1.99亿元,为部分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的伤残军人和老年优抚对象集中更换了新型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我国为抗战老战士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016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期间,我国为每位红军老战士颁发了纪念章,并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为红军老战士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中国退役军人》报道

调整细则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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