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首批违规企业名单公布!
1.宜昌翔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宜昌翔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捆绑收费、赚取差价,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格式合同中有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同时寻衅滋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纠纷。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款之规定,我委已作出暂停该公司网签资格、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对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的经纪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
2.宜昌市永乐恒产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宜昌市永乐恒产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霸王条款,捆绑收费,将网签资质借给宜昌永乐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委已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两家公司分别作出暂停网签资格、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3.宜昌市国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宜昌市国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房多卖,捆绑收费,违规代收定金。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委已下发整改意见书,作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4.宜昌市伍家岗区居康房产经纪事务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居康房产经纪事务所代宜昌左岸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网签备案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委已对宜昌市伍家岗区居康房产经纪事务所作出暂停该公司网签资格、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宜昌左岸房地产营销公司未按要求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委已下发整改意见书,作出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5.宜昌市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宜昌市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九款之规定,我委已下发整改意见书,作出暂停该公司网签资格、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6.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
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在“长楹观邸“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房友惠”电商平台违规收取房款,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要求,我委已对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暂停该项目网签资格、暂停资金拨付、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对“房友惠”电商平台作出责令退款、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7.宜昌乐商置业有限公司
宜昌乐商置业有限公司在“领地天屿”项目销售过程中,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住建部、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委已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来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8.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9.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1.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强迫施工单位抢工期,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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