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审计厅官网刊文谈社会抚养费征管问题:执法程序不合规
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以来,全国各个省份虽然修改了计生条例,但并未取消社会抚养费。
近日,社会抚养费存废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湖北省审计厅网站近日刊发了来自湖北省大冶市审计局的吴梦莹、秦丽雯联合撰写的文章《莫让社会抚养费变成“鸡肋”——浅析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和建议》,指出了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以来目前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存在的执法程序不合规等诸多问题。
社会抚养费是我国在计划生育背景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以来,全国各个省份虽然修改了计生条例,但并未取消社会抚养费。
上述文章指出,2017年,文章作者通过对所在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目前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执法程序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截至2018年4月,作者所在地区14个乡镇共有在岗计生工作人员227人,仅有一个乡镇有2名持证上岗人员。其余乡镇均无执法资格人员在岗。这一现象直接影响执法的合法性,容易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究其原因,其一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法律意识淡泊,对其潜在风险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二是2006湖北省综合配套改革后,所有乡镇计生办事业编制人员统一核销编制,成为“以钱养事”人员,不符合“只有财政拨款、行政编制人员才可以报考办理”行政执法证的新规定。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率过低,以所在县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违法生育多孩应征收例数576例,应征社抚费5826万元;实际已征例数230例,已征社抚费1496万元,占应征例数和社抚费的39.93%、25.68%。二是首征率不达标,根据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年首征率应不低于40%,所在县的实际首征率仅为18.3%。作者通过审计外围调查发现,二孩政策开放以来,社会上对社会抚养费废存一直争论不休,加之三孩开放的说法也甚嚣尘上,为此,不仅部分群众对上缴社会抚养费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计生部门也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持观望态度,近两年的计划生育年终考核里,省、市两级均未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额下达任务指标。
三是法院强制执行率低。以作者所在县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违法生育多孩应征收例数576例,实际征收212例(其中:足额征收2例),实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43例(另外有3例被予以撤回),占未征收例数的11.81%。撇开其他客观原因,根据调查,作者所在县计生部门对移送法院的案件管理并未形成规范性文件,导致计生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后续执法情况很少跟踪管理,过份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未做好说服教育等相关配合工作等,也是导致强制执行力低的原因之一。
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三、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管理的监督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应该全部上缴国库……”。作者所在县的部分乡镇计生办存在征收社抚费未按规定执行,而是当年缴入乡镇财政非税户,次年补缴国库。其原因是部分乡镇当年征收金额少,故累计次年征收款一并上缴。
五是管理考核流于形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为计生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乡镇计生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考评,但近年来,作者所在的计生部门仅将各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计生项目拨款的依据,没有具体的量化工作目标,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未达到通过考核促征收、强管理的目的,由此形成了目前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严重不足、管理松散的局面。
文章指出,总而言之,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未来虽不可预测,但终归没有废止,在政策没有明朗之前,计生部门还是要依法行政,打击违法生育的行为,以彰显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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