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41株保护植物 阳新一男子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蔡明仪)阳新县一男子承包村里的山场开发,却因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触犯了法律。本只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却因触犯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经审查,2017年下半年,阳新县白沙镇某村组经过开会商议,决定将该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承包给本村村民舒某甲开发。双方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一切手续由舒某甲负责。舒某甲委托其弟舒某乙帮忙清理所承包的山场。同年11月,舒某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采伐山场林木,其中香樟41株,蓄积5.63立方米,经鉴定,被采伐的香樟系天然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庭审中,阳新县检察院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舒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舒某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舒某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舒某乙在黄石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补种采伐株数五倍以上或者支付由林业部门代为对涉案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所需费用21801元。
此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陈述,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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