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无权对周云蓬的导盲犬随住说“不”
文丨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据报道,近日盲人民谣歌手、诗人周云蓬,为参加杭州酒球会的一场演出,他带着导盲犬提前几天到杭,但接连联系了杭州四五家酒店,没有一家愿意接受其导盲犬入住。最后周云蓬只好通过小猪短租网租了一间民宿,才安顿下来。
周云蓬发微博说出上述这番话,其心中的遗憾和无奈真是溢于言表。有人评论说,“拒绝周云蓬带导盲犬入住酒店,是不负道德责任”之举,这当然没有错;但我还要说,这也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之举,若当事人主张,有关酒店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关酒店拒绝的理由,通常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盲人可携带导盲犬入住酒店”,而粗看相关法条,仿佛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仅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可算是“国家有关规定”了,也只是要求“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确要求酒店等公共场所对“导盲犬入住”也提供无障碍服务。
但我认为,这是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法条“过于原则粗疏”的习惯模式所致,而不能说上述立法的本意就是如此。就是说,上述法律法规根本解释不出“法律不要求酒店对导盲犬入住也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结论,相反,根据立法目的,上述法律法规完全能够解释出酒店应当提供导盲犬随同入住的服务,这是酒店的法定义务。
我们知道,各种公共场所都有自己的公共服务功能,商场是提供购物服务的地方,公园是提供游览服务的地方,这些公共场所为“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提供无障碍服务”,主要是允许导盲犬出入即可,自然不存在导盲犬入住的问题。而酒店(实为旅馆)之公共场所,提供住宿服务是其基本功能,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酒店,自然是为住宿而来,而不是为通过而通过,法律法规要求酒店之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为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就不能只是允许导盲犬出入酒店旅馆,而应当允许导盲犬入住。这是前述法条立法目的的题中应有之义。
由于上述法条是对所有公共场所为“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提供服务作出的规范,而公共场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依有关规定包括7大类,即(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酒店即属于宾馆旅店一类,列在第一类。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可“出入”这些公共场所,而只有宾馆旅店之公共场所才涉及“入住”,法律未在“出入”之外,另加“入住”之语,完全可以理解,但可以根据立法目的,解释出“出入”宾馆旅店酒店包括“入住”之义。
既然法律法规能解释出,酒店应当提供导盲犬随同入住的服务,那么,酒店业就应当履行这项法定服务义务;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就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非常期望周云蓬能起诉相关酒店,让法院判决酒店“拒住”行为违法,从而推动这一助残事业的发展。我更期望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来阐明“导盲犬可随同入住”的规范,使得有关酒店完全没有借口拒绝周云蓬们,也避免不同法院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同产生五花八门的判决而造成国家法制的不统一。(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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