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共有产权房未满5年禁转让产权份额
发布时间:2017-10-23 1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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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近日,北京住建委对9月出台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近日,北京住建委对9月出台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在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以及后期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和提高。
解读指出,《办法》加强了出租管理,优先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出租。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办法》中还严格再上市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此外,解读表示,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真正实现了“封闭管理、循环使用”,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如果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这是连通诚信系统,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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