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扩大商品住房价格指导范围 均价不能超过5月
据辽宁省沈阳房地产业协会公众微信号消息,沈阳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10月20日发布《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通知》,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范围。
《通知》称,沈阳市房产局决定将原价格指导范围扩大至除县域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对域内的年初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住房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住房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先暂停网签系统,然后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办理手续及流程请参照8月7日下发通知的内容。同时,沈阳市房产局将对全市暂未纳入价格指导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稳控房价,一旦发现有随意涨价行为的,将按照今年5月份的备案均价对其进行价格指导。
8月7日下发的通知,指的是沈阳市政府8月4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调控范围针对的是重点区域——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2017年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的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具体措施为: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8月7日下发的通知中,分情况对重点区域限售作出了规定: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此次调控暂未扩大限售范围。
据10月23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9月住宅价格指数,沈阳新建商品环比、同比分别有0.7%、10.8%的涨幅;二手住宅环比、同比涨幅分别为0.4%和6.6%。
据沈阳政府网站信息,沈阳目前下辖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连接沈阳周边城区的“绕城路”沈阳三环路建于1995年,全称为沈阳过境绕城高速公路,编号G1501。澎湃新闻在地图上搜索“G1501”大致可以看到,三环区域包括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浑南区等。
也就是说,此次调控完全覆盖了沈阳辖下的9区1市。其中,新民市1993年撤县设市(县级市),与沈北新区、于洪区相连。沈北新区地处沈阳北郊,位于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东北城市走廊”中部,南靠三环。
辽宁省省会沈阳是东北地区最大的中心城市,地处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以沈阳为中心、半径100公里范围内涵盖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8个省辖市。全市国土面积1.3万平方公里,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829.1万人,比上年末增长0.05%。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杜豪_NF2080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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