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提议:社会资本方不限于企业范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2017 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于11月1日一2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第三届论坛主题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共建PPP合作命运共同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谈到他的7点认识。
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适用问题,吕红兵认为,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PPP项目不同于政府传统的采购服务,包括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而《政府采购法》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的规定。所以这当中可以进一步地明确。
关于社会资本方的边界,他提议,对于社会资本方是否可以不直接限定于企业的范围。现在很多的科研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院等都有能力和意愿参与这方面合作的项目,增进公共的福祉。所以我们讲社会资本方可以做进一步扩大一些的解释。
谈到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的追求,他提出自己的问题:征求意见有可能导致政府在中标公布前私下接触社会资本方,违反招投标的规定。另外私下接触容易造成串通招投标的情况会不会发生?另外不公开进行,会不会存在潜在的不公平的情况等。
对于实施方案的专家评审问题,他表示,有关部门更多地是政府部门。但是PPP这样的合作项目的协议内容都是要反映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的,这里面涉及到法律、财务、行业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应当充分发挥专家评审的功能,以推进合法性、专业性、合理性。
他表示,我们觉得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基本权益,如果限制过于严格,会不会不完全符合这样的项目周期长、内容又比较综合,回报率相对比较低又比较长这样的一种矛盾。
对于合作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条例里面也有所涉及,据说条例就特别规定,除了国家秘密,除了商业秘密的情况以外,应该依法公开相关的信息,包括项目怎么发起的,项目资本方的选择,项目怎样定义,绩效监测评估报告,重大变更等,从法律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我们认为进一步明确主管机关就程序、法律机制等这样的一些问题。
另外它谈到管辖,项目合作协议发生纠纷和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方式他认为是合适的,当然要涉及到法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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