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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顾功耘:PPP合同是一系列合同的组合

发布时间:2017-11-07 17:10:04 来源:凤凰网财经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 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2017 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于11月1日一2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第三届论坛主题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共建PPP合作命运共同体”。华东政法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

  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2017 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于11月1日一2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第三届论坛主题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共建PPP合作命运共同体”。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出席并演讲。

  顾功耘表示,关于PPP立法的基本价值观,首先我们要了解在合同这一问题上怎样来定好合同,还要反映法律的基本要求。PPP立法本身的价值是怎样认识的?顾功耘概括是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通过多方的合作、共治,实现公私共赢,社会共享,也就是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社会所共享。PPP立法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守三项:第一个是协商的共同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协商来治理具体的项目;第二个是合理的风险分担,第三个是倾斜的利益分配。他表示,在很多的涉及到PPP立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有一种表述是不正确的,这种表现是说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谁跟谁共担风险,谁跟谁共享利益?他认为这种表述是一般的投资者平等主体之间共同地投资的原则,而不适合PPP立法。

  关于PPP合同的特点,他认为,一是PPP合同是一系列合同的组合,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合同。PPP合同应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那么主合同是指政府一方,社会资本运营公司(有的称社会公司)代表社会资本作为另一方,就具体项目合作签订的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作协议,是就项目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与维护、收益回报等做出的安排,这个协议应该是商事的协议。尽管一方是政府,但是政府跟社会资本方来签订协议的话,他认为更多的合同的性质是取决于社会资本一方,而不是政府一方。就合同的某一个事项或几个事项由社会资本运营公司与相关各方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绝大多数属于商事性质的协议,当然我说的是绝大多数,这里面可能运营公司和政府也会签单项协议,这样的它会具有行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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