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610元 41万人收益
记者从 25 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市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获悉,2017 年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10 元,此次提标将惠及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 41 万人。这也是继 1998 年以来,哈尔滨市第 13 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 12 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 元。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 元;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 元。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476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644 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76 元。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164 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 元。
据了解,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 1.2 和 1.5 倍同步提高。
新闻链接:
城市低保标准,从 1997 年 100 元 / 人月,经过 13 次提高标准,达到 2017 年 610 元 / 人月。
第一次提高标准:1998 年,140 元 / 人月;
第二次提高标准:1999 年,182 元 / 人月;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1 年,200 元 / 人月;
第四次提高标准:2006 年,245 元 / 人月;
第五次提高标准:2008 年,300 元 / 人月;
第六次提高标准:2009 年,310 元 / 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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