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带来契机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同比上升41.23%,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据了解,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如今立案渠道已全面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清除。(11月14日《法制日报》)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得到初步根除,人民群众收获满满“获得感”。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应从法院开门立案开始。
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指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就是“登记就立案”,受理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防不住,不予立案,那么就等于把矛盾和纠纷推到了社会层面。
在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在某种程度上,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目前诉讼制度中立案是相当重要的环节。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立案的时候只是规定形式,如民诉法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即可,但因为具体事实、理由在理解上的模糊性,法院在审查立案条件时,常会以事实理由不充分为由不予立案。这种状况在行政诉讼中的情况尤为严重。这是审判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为立案审查不公开,公民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易维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都并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树立不起来。
司法资源固然宝贵,但若不为民所用,终究只是一池废水。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求。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上一篇:深圳罗湖“针灸式”改造老商圈
下一篇:治水营城建设生态美丽家园
相关阅读
- 03-12营口沿海银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打赢
- 03-12企业医院白皮书V1.0 ——ISTPOS白皮
- 03-12BBG纸尿裤助力一线安心战疫,为“医二
- 03-12长沙市侨联致海外侨胞的一封信
- 03-122020中国(吉林)安全与应急产业博览会
- 03-12中国经济传媒协会联系企业向抗疫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