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统一行使查处权,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根据职务犯罪本质特征,由统一部门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统一监督和查处,符合法治对事不对人的要求。
北京市纪委日前介绍了北京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改革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全市监察对象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86人次问题线索,同比增长51.8%;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53人,已移送检察机关40人,法院已完成宣判8人,案均时间64.3天,同比缩短14.4天。
应当说,由一个部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统一监督和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缩短平均办案时间是必然的。这一方面因为优化资源配置而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在于由监察委统一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查处,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也取消了中间移送公安机关的环节。
不仅如此,不是像原先那样根据涉嫌违法乱纪人员的普通工作人员、某级别以上领导等身份不同由不同部门分别查处,而是根据权力滥用、权力不廉洁的职务犯罪本质特征,由统一的部门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统一监督和查处,也符合法治对事不对人的要求。
事实上,由监察委统一行使查处权,也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众所周知,成文法的抽象性质决定了,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必然会对同样的规定和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理解。所以,在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级别和身份由不同部门“条块分割”、各自查处的旧模式下,很容易出现直接由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处可能会认为构成犯罪、进行追责而由纪委查处可能认为构不成犯罪、不移送追责的情况。
此外,由监察委统一行使查处权,还有利于法纪与党纪政纪的合理衔接。在“条块分割”模式下,不仅会出现有公职人员早被判刑而纪委不知情的不严肃现象,还容易使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予“双开”成为惯例,在法纪与党纪政纪之间缺乏一个合理的过渡。由监察委统一查处,更有助于在法纪与政纪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梯度,易于看到那些虽然达不到刑事追责标准却处于犯罪边缘人员违纪的严重性,在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直接处以“双开”或其他严重纪律处分。
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北京等试点的成效表明,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对的。接下来在全国推开的过程中,有必要沿着这一方向,在如何提高监察委的工作成效和防止权力滥用方面进行更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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