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
近日,朋友圈里都在讨论江歌案,一件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引来国内的关注。这个案件法律事实还不尽明了,但道德层面的是非曲直却也值得讨论。道德评判与道德审判的界限在哪?舆论介入与舆论审判的平衡点在哪里?我们共同追求的正义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人民日报评论员从不同角度切入此事,形成了认识此事的一些基本共识。
1.“可以分成两个事件: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
B:案发至今,其实产生了两件相互关联但又彼此独立的事件:一件是江歌被害案,这是法律事件,由日本管辖,当然今天最高检也刊文指出,可根据中国法予以追诉;另一件是刘鑫及其父母在案发后的表现,这是一个道德事件。目前网上讨论集中在后者,这是触动大家敏感神经的关键,刘鑫一家的事后行为击穿了大部分人的道德底线。
D:这个事情确实有两个规则时空。第一个时空在犯罪现场,法律来审定刘鑫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脱离了犯罪现场,人们其实在辨析是否存在道义上的不作为。显然,刘鑫存在。人们用道德谴责刘鑫及其家人,也是对社会应有之善的反向保护。因为,法律只是底线要求,在法律上不陷入不作为,并不代表在道义上可以不作为,人们将这件事情放在了更大的正义观之下审视。
X:公众情绪几乎一面倒,是事实。大家为什么会愤怒?很大程度并不仅仅因为刘鑫见死不救,而是好友被男友刺死后,媒体所报道的她和她的家庭的种种表现。这或许恰恰是江歌母亲至今还在四处奔走、求助的主要原因。大家希望这个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更希望当事人在感情上给予受害者家属回应。这不只是作为受害者好友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基于人的本能、本性的分内事。
2.“质朴的正义感有意义有价值,但也有局限”
T:围观群众有一种朴素的直观的正义感,也能对人心世道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道德观的基础,也说明是非曲直有一种直观的、基本的判断标准。不过具体到个案上,不单指江歌刘鑫这个个案,而是所有的个案,我们评价时,或许都还需要更多审视复杂微妙的情境,防止简单粗暴的情绪,哪怕这种情绪是以正义之名的。
C:确实如此。社会的道义声讨当然需要,但是需要明白,对道德的审视,不能替代法律审判,这是启动所有道德话题的根本前提。出了位,不管理由多么高尚也都可能陷入危险。当然,群情激奋并不是“不能理解的”。道德绑架不可取,但要分清是老百姓的人之常情,还是恶意的推波助澜,因为“反道德绑架”可能也会变成简单粗暴的棍子,动辄把正常的情绪与键盘侠混杂起来,事实上也可能成为道德绑架。何况,所有的道德问题,都需要放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与社会之中。我国有自己的公序良俗,中国传统道德水位很高,这件事触痛那么多人,说明人心向善。
Y:我担心一些这样的舆论倾向:因为江歌的善良被恶报,所以宣扬无需善良,比如用极端的情绪表达,将众人带向“好人没好报,干嘛做好人”的逻辑。如果这样,那么公共讨论不仅没有提升道德水位,反而会如彭宇案之后,让更多人陷入道德困境与道德焦虑。
L:虽然分事后与事中,但公众的愤怒情绪还是和案件本身息息相关的。不妨回到现场。案子里似乎藏着伦理困局:一个人在身处险境时,能否因保命而妨碍别人求生?比如,两人同时落水,只有一个救生衣,先抢到救生衣的人,是否应为被淹死的人负责?就江歌案来说,还有个特殊的地方,凶手的杀机或在于刘鑫,作为受益者,她能否完全免责?
G:都在骂刘鑫,但陈世峰以及他的家人在哪?现在,对单身妈妈失去独女的同情,对冷漠对待被害人母亲的愤怒,构成了舆论谴责的两大主题。其实,这场讨论的对象中,最不该缺席的是行凶的犯罪分子。令人担忧的是,舆论一边倒的压力可能会给刘鑫出庭作证增加许多阻力;私下和被害人亲属见面,也许会成为对方辩护律师的把柄来否认唯一目击者的证言效力。我们期待法律制裁行凶者,这也应该是舆论关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点。
3.“法律与道德,都是对出格行为的纠偏”
F:“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舆论道德谴责的压力,有些人也许早已经自我原谅、麻木不仁了。在网络上,还有多少人一如既往地对马蓉、翟欣欣义愤填膺?对于网络的健忘,许多人估计第一反应就是盼望着下一个热点早点到来。我们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就是要把那些突破人伦底线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范惩治的范围中来。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多方发力、多管齐下,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
P:无论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可以看作对人类出格行为的纠偏,只不过法律是对肉体的惩罚,道德更多讲世道人心,前者约束力明显高于后者。刘鑫不妥的行为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也许逃不出道德的负面评价。这样的讨论无可厚非,甚至有助于警示我们:当面对刘鑫所处的境地时,应该采取怎样的选择。但通过这次舆论风波,我们发现互联网时代,更加开放的舆论场中,由于潜藏极端化的情绪和表达,已经超越了仅仅是判断式的道德评价,而可以直接宣判一个人“死刑”。如果由于法律背后由于有强制力,因此要对公权力作出限制,那么在今天,互联网汇聚“民意”所形成的强大“公权力”,是不是也该受到某种节制?
Z:这让我们从更大的范围反思法律。现代社会无疑是法治社会,依靠法律保护公众权利、实现整体的正义。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但并不是实现正义的全部,还需要用公序良俗、舆论监督和非正式制度来对法律的作用形成补充,以更大程度地捍卫正义。事实上,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乡规里约以及熟人社会的舆论,都是对正式制度捍卫正义的补充,一个人作恶即便不会受到国家法典的制裁,熟人社会的议论以及几千年沉淀下来的无形规则也会让一个人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传承而不是舍弃的正义捍卫途径。逝者安息的前提是坏人得到惩罚,正义的伸张同样如此。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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