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人物评选”就需要有点道德洁癖
近日,一张名片引发大量质疑,名片主人吴桦源身兼“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总编辑”等多个身份。针对质疑,湖南省司法厅启动调查程序。11月11日晚,当地发出初步调查处理结果:吴桦源隐瞒曾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犯罪事实,取消其“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结果。
(11月14日《新京报》)
吴桦源被取消了“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称号。这个结果,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一拨人认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太教条,他曾经犯罪,不代表他目前达不到“法治人物”的水平,给别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必须要有的宽容。一拨人认为,曾经犯罪的人,说明他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让这样的人当“法治人物”是黑色幽默。
固然,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值得商榷。但是,在某项“年度人物”评选的时候,还是需要把好关口的,不能只是看年度的贡献,不能只是看年度的成绩,还应该不突破公序良俗的认知,还应该不突破社会认知的底线。是的,我们需要宽容那些曾经有过灰色历史的人,也应该用温暖的怀抱拥抱失足者。但是,这样的人还真不至于当我们的典型,因为他们起不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再说了,可以成为“年度人物”的人有很多,我们不差这一个。
而现实生活中,相似的现象却一直在上演。曾经看过一篇报道,一位专家因为某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被一个异地的地方政府授予了“荣誉市民”的称号,结果没多久,这位专家就因为违法被查处了,以至于引发了民间的广泛质疑:这样的荣誉市民是如何当上的?
评选“年度经济人物”看的只是他的经济作为;评选“年度法治人物”看的只是他的法治进步;评选“年度优秀企业人物”看的只是他的财富创造;评选“年度科技人物”看的只是他的科研项目。似乎,这样的评选标准也是没有问题的。而实际上所谓的“年度人物”还承担着很多社会责任,他们必须是社会的导向,必须是社会的标杆,必须是值得我们效仿和学习的。当所谓的“年度人物”只是在某一个方面具有建树的时候,却在个人行为上存在问题的时候,这样的“年度人物”评选也就失去了底线。
“年度人物”评选,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成绩有多大,都必须要用道德的尺子来量一量。就像这个“曾经犯罪的人”,他自己都不守法,何谈法治人物?眼下,年底到了,又是各类“年度人物”评选火热展开的时候了,切莫在评选中丢失了道德的尺子。“年度人物”评选就需要有点洁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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