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职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实践
作者陈志鸿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用“年初预算、全年定额、分月预拨”的方式,对非单病种和单病种费用分别进行总额控制,年初下达年住院人次指标,根据医院级别确定人次付费标准,按月结算。
1.遵循“一个原则”,合理制定总额预付方案
坚持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作为首要原则。每年年初,对统筹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量进行预算,然后将预算收入总量扣除“后备风险金”,剩余部分为全年可支付的“预算医疗总费用”,再综合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情况,将预算医疗总费用定额分配到定点医院,按月预付,年终考核,确保基金收支平衡。2.注重“两个控制”,开展服务协议考核管理
一是努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二是努力控制参保人的个人负担。通过多年运行和不断完善,形成较成熟的《株洲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共涵盖医疗服务管理、用药管理、费用给付与考核、争议处理等6大方面的内容。为防止定点医院出现虚增费用、推诿病人、减少服务量、转嫁个人负担等损害参保者利益的情况,制定了平均个人自付比例、转院率、满意率、平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甲类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和返院率7大项考核指标。并按月、按季和按年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超过控制标准的,从医院定额医疗费用中扣减。
3.贯彻“三个不得”管理理念,促使定点机构自我管理
确定总额控制管理、人头付费管理及单病种标准后,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明确定点医院权责利,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到:一是违规不得,违规医疗费用要扣付,并扩大2-5倍从定额医疗费用中扣减,同时核减下年定额医疗费用基数;二是超支不得,超支部分全部由定点医院负担;三是拒收不得,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患者,扣付当月部分定额费用,并且下调下一年度定额医保总额标准,情节严重者终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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