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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明年起“借书不还”或违法 扬州打造10分钟阅读圈

发布时间:2017-11-16 12:16:12 来源:扬州网-扬州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公共阅读越来越频繁,而这其中也带来一个问题:借书不还或图书遗失。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

  公共阅读越来越频繁,而这其中也带来一个问题:借书不还或图书遗失。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借书不还”将有法可依

  据扬州市图书馆副馆长聂晶介绍,借书逾期不还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今年6月份以前,扬州市图书馆为了制约借书的市民,对于逾期不还和丢失图书的借阅者采取了收取滞纳金以及赔偿等方式来确保读者能够做到及时还书。

  聂晶告诉记者,扬州市图书馆的一本书借出的期限是28天,其后读者可以前往图书馆前台或者致电扬州市图书馆办理14天的续借,如在14天后仍旧不予以归还,将产生每天0.1元一册的滞纳金。

  “为了体现人性化,一般借的书丢失了,只要能买到相应的版本,只会收取相应的芯片等费用。”聂晶说,今年6月份开始,按照相关规定,扬州市图书馆已不再收取滞纳金,只是在持卡者的所借书显示滞纳金达到4元时,将不能再借书,需要前往图书馆前台激活借书卡,但不会扣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介绍,过去滞纳金、赔偿金等是以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形式出现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施行以后,这些滞纳金、赔偿金将有法可依。

  ◎图书馆每年近百场公益活动

  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在保障公共图书借阅的有效进行的同时,也关注如何让更多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公共图书馆的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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