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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之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7-11-16 21:26:12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平检法制讲堂 2017年11月15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平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我院首次办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被害人众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极大、涉案金额巨大。我院特派出副检察长黄珍和检察官童世福

  平检法制讲堂

  2017年11月15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平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我院首次办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被害人众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极大、涉案金额巨大。我院特派出副检察长黄珍和检察官童世福一起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5名县人大代表现场观摩庭审活动。出席庭审的还有3名被害人及另2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公诉人严格依法履职,以确凿有力的证据、精炼流畅的语言指控犯罪,围绕自首和犯罪金额认定等问题与辩护律师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充分发表观点,并互相对质。整个庭审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

  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从2011年开始,就对外宣称从事货运物流、投资购买房地产、银行搭桥(帮他人偿还银行贷款,再将钱从银行贷出,获取手续费)、放数(高息借钱,再加息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等业务,并通过亲友口口宣传,以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每月支付3分、3.5分不等的利息,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00多万元。之后,被告人并未将主要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放数赚取利息差以及个人挥霍等。2014年10月被告人资金链断裂,逃跑失联,导致众多被害人血本无归,生产生活陷入困境,部分被害人甚至倾家荡产,家庭破裂。

检察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本罪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损害了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具有双重社会危害性。

  检察官提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法分子通常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披上“合法”的外衣,夸大经济实力,抓住一些群众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心理,挂着投资理财的名义,以高额利率等诱饵揽存。初期不法分子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但是高额利息的支付无法持久,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再加上肆意挥霍,资金链断裂是迟早会发生的事,到时候受损害的还是广大投资群众。因此,在司法机关加大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理性投资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减少盲目投资,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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