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企业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担责
资料图:环境监测站专家及地勘人员进行项目工地土壤采样。田雪皎 摄
中新网11月17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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