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版许霆案”不妨酌情轻判
从表面来看,无论许霆的行为,还是叶某的行为,都很像不当得利,但从本质来看,类似行为仍是盗窃。不过,鉴于社会危害不大,可酌情轻判。
天上总有掉馅饼的时候。不过,捡了馅饼并不一定是好事,有可能面对的是牢狱之灾。
比如,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榲飞。2016年6月,他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本质来看,仍是盗窃行为
初闻这起案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11年前发生的许霆案。2006年,23岁的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中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只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当年的ATM机变成了现在的理财APP,而且叶某的“胃口”更大一些,“收益”达到了千万之巨。
从表面看,无论许霆的行为,还是叶某的行为,都很像不当得利,也有法律人士主张以此定性。但从本质来看,类似行为仍是盗窃。
不当得利与盗窃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主观方面,是否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当年,许霆对ATM机“多次操作”,足以证明存在犯罪故意。在这起案件中,叶某则是利用APP故障“获取财产”,主观故意也非常明显。所以,一审法院将叶某行为定性为盗窃,并无不妥。
当然,如果更细致地分析,两人的“获利”也并不能全都归为盗窃。许霆在ATM机上第一次操作获得的899元意外之财,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叶某第一次在“壹钱包”上获得钱财,也应当算是不当得利,至于其他带有主观故意“重复操作”获得的好处,则应当归入盗窃财产的数额,毕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所不同。
社会危害不大,可酌情轻判
从财产数额看,叶榲飞与许霆案一样,都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64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0万到50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金额偏少(17.5万元),叶某则为上千万,对应的刑罚,自然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许霆之前一审被判无期(依照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叶榲飞一审被判11年,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
许霆案最终改判5年,属于在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主要原因就在于,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法理上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表面是触犯法条,本质是危害社会。如果对社会危害不大,从法律精神上看,就不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必须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同样,对于叶榲飞窃取的“壹钱包”财产,虽然数额特别巨大,但从犯罪后果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一个细节是,基于一时无法全部返还钱款,叶某还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更体现了“诚意”。
况且,这种行为的过错,与“平安付公司”的过错不无关联。在不设防线的利益面前,人性是经不住考验的。不能因为一家公司的客观过错,就全盘归咎于人性之恶,进而处以更重的刑罚。
实质性轻判还需最高法核准
如今,这起“App版的许霆案”中,被告人律师仍在上诉,二审尚未启动,但裁判者理应酌情考量此案的主观动机、犯罪后果等,“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让审判结果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当然,许霆案之所以最后在法定刑之下量刑,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叶榲飞案如在酌情的范围内,地方法院也只可能在10年以上量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第63条第2款,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程序呈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轻判。
翻看报道,此类“不当得利实为盗窃”的案件,不绝如缕。那么,如何从刑事立法上堵塞漏洞,体现科学合理性,也应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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